江苏“医责险”月底破冰试水 缓冲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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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0月底,江苏省属各地级市将全部落实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昨天,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无锡市9家公立医院已经开始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截至今年10月,与无锡市医管中心签订新版医疗责任保险合约的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几例案件。
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这项工作做到位后,一方面可以减少医疗纠纷赔偿中存在的“扯皮”现象,保证患者及时获得适当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医疗纠纷赔偿,减少“随意性”,减轻医院、医生的压力。
有关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有强制性的法定保险,对条款的设计、费率及赔偿限额的确定,组织医疗专家、保险专家及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深入的研究论证后,尽可能地平衡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及患者的合理利益,这样实行起来会比较适宜。
保险公司正式分担医疗风险
今年6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江苏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提出的《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医院与保险公司就医患矛盾形成保险机制,即医院负担保险费用,出现问题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至此,这种医疗风险社会分担的模式,正式在江苏确立。
江苏省无锡市先行试水。无锡市医管中心与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签订新版医疗责任保险合约,宣布在市属9家医院正式启动该险种,试行一年。
据无锡市医管中心有关人士介绍,医疗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发生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造成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而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和老版医疗责任险不同的是,它改变了以往由医院全额出资保费的形式,变为由医院和医务人员共同出资,万名医务人员自掏腰包买保险,每年依据赔付率来确定次年费率,当年不出事故的医护人员次年减少保费,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医务人员的服务责任意识。
无锡阳光财产保险公司综合管理部周经理表示,目前,公司已经赔付了几起案例,具体金额不便透露。保险公司也将继续在其他医院推广该保险项目,按照保险经营的大数法则和微利原则,细分不同规模、等级、性质的医疗机构和不同类别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状况,科学厘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探索建立与医疗责任保险赔付率、医疗安全管理水平等挂钩的费率浮动机制。
记者同时从南京市卫生局了解到,目前南京市在各大医院推广医疗责任保险,仍旧处于准备阶段,择日将公开向保险公司招投标。南京几家设有财产险的公司也已开始积极的准备。
江苏省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姜涛科长昨天表示,目前江苏共有22家产险公司向保监局备案,根据各公司经营主业和承保意向,18家产险公司符合“医疗责任险”的承保要求。各市卫生局和医疗机构将择优录取,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1至3家保险公司承保该市的医疗责任险。医疗责任险也可能以“共保”的方式承包该项目。由于各市属地化管理,以各市为单位建立联合保单,统一公司条款,有利于降低成本,被各大医院和医护人员接受。
采取第三方协调机制
“投保范围要求,全省县(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同时鼓励在江苏省注册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原则参照投保。”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投保范围之大实属罕见,主要目的是全面建立起医疗责任分担机制。
医疗责任分担机制就是出于医院投保,社会中介机构认定责任、调解纠纷和保险公司理赔方式来缓解医患矛盾,把医院从医患矛盾中解脱出来的想法而设计的。当发生医疗纠纷后,由保险公司委托的医疗纠纷调解处理机构就会出面,协调医患矛盾。该机构必须配备相应的临床医学、药学、卫生法学和保险的专业人员。该机构既是医患双方的桥梁和纽带,又是化解医疗纠纷的“缓冲带”,把医务人员从医疗纠纷困扰中解脱出来的关键环节;从而在社会上逐渐形成“出了纠纷不找医院,而找保险公司及其调解处理机构”的良性运转机制。
无锡市在《医疗事故责任保险》运行的实践中建立了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由“第三方”来化解医患纠纷。无锡首先引进了由资深执业医师和律师组成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患者在就医时,遇到医疗纠纷后可直接去调解中心,由其出面协调医患矛盾,调解不成,可申请鉴定或向法院起诉。医院该承担多少责任,由保险公司赔付。只要第三方能保持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对缓解医患矛盾将大有裨益。
据介绍,该调解中心由社会各界人士组成,包括医务人员、法律界人士等。主要是通过各界人士的参与,从法、理、情多角度参与医院和患者家属的沟通,而以第三方独立的角度进行公正的评判,待双方同意之后,由保险公司理赔。如果患者家属需要起诉法院,也必须通过第三方的协调,进而展开起诉。
南京市由市司法局牵头,相关部门参与,正在研究筹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方案。苏州市早在2006年8月就在江苏省率先建立了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并有效开展医患纠纷调处工作。今年3月,常熟市又在江苏省率先成立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今年6月,在原有医患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的基础上,苏州市成立了苏州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江苏省司法厅基层工作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全省在每个乡镇、街道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大约3万多个,共20万人参与的民间性、群众性自治组织。免费服务于群众,调解各项纠纷。近日,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要求各地,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中心,努力化解各类医患纠纷。此项工作正在试点城市展开。以往,患者遇到医疗纠纷需要调解,主要是与医院“面对面”协商或向卫生行政部门“讨说法”,患者往往有“医医相护”的疑虑或担忧卫生行政部门“胳膊肘向里拐”。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属于“第三方”,容易被患者接受,其公正、公平性也容易被医患双方认可。“第三方调处”运作后,对增进医患双方理解、谅解,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期待立法平衡合理利益
十七大代表、卫生部副部长、党组书记高强表示,我国建立了世界上最庞大的医疗保障体系,参加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近9亿。我国已经建立起世界上最庞大的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最先进的疫情信息网络报告机制。人民健康水平不断提高。2006年,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3岁,比新中国成立初期翻了一番还多。5岁以下的婴幼儿死亡率降低到1.7%。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万分之四,低于世界平均孕产妇万分之四十的死亡率。
“今年10月底,江苏省13市将全部落实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昨天,江苏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规定在该市辖区内对社会开放的医疗机构都应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责任保险,全面推进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作。
对于医疗责任险将在江苏省的推广,江苏省卫生法学会的胡晓翔副秘书长认为,目前推行的时机不很成熟。他表示,医疗职业责任险在西方发达国家成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有效手段。但在我国,由于社会背景、群众素质、思维方式、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差异,具有探索性、超前性。更重要的是,目前国内保险业界的现状是投保容易理赔难。这次将同时建立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处理医患纠纷调解,可以看作是医疗责任险的一个缓冲和桥梁,但效果究竟能怎样,目前尚难料定。
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耿晓蓉主任指出,目前,我国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强制医疗责任保险方面的立法,只有个别地方通过地方政府的文件规定医疗机构必须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如从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所有非营利性医院根据《北京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开始统一实施强制性医疗责任保险。推行强制医疗责任保险的确可以保证有足够多的医疗机构投保,故可以确保有相对充足的资金作为赔偿的保障。再如今年6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江苏省卫生厅、江苏保监局提出的《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要求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江苏各地也是属地管理。
有关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有强制性的法定保险,对条款的设计、费率及赔偿限额的确定,组织医疗专家、保险专家及法律方面的专家进行深入地研究论证后,尽可能地平衡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及患者的合理利益。这样实行起来会比较适宜。
江苏省卫生厅副厅长黄祖瑚近日在会上表示,医疗风险客观存在,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则可以有效地“化险为夷”。投保后,因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及医疗意外引发的赔偿,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这项工作做到位后,一方面可以减少医疗纠纷赔偿中存在的“扯皮”现象,保证患者及时获得适当赔偿,另一方面也可以规范医疗纠纷赔偿,减少“随意性”,减轻医院、医生的压力。(本报记者 冯佳妮)
来源:江南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