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相关知识介绍之二――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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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相关知识介绍之二――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 王金宝律师

我国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情,对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可以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可见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所谓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是指在诉讼中,属于案件证明对象范围内的事项,如血型的确定,精神疾病的认定,医疗过错行为是否存在,伤残等级的评定等,仅凭审判人员的直观、直觉或者逻辑推理还是无法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判断,必须依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当然,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是一个外延很广泛的概念,对于具体哪些事项属于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医疗纠纷诉讼是涉及司法鉴定最多的一类案件,几乎每一起案件都涉及鉴定。但笔者认为,对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输血行为中的过错,对于植物人的伤残等级确定等问题,虽涉及专门性问题,但无需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前者是因为输血行为的过错是否存在,审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两个部门规章,运用自己的直观、直觉和逻辑推理加以鉴别和判断,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而后者无需鉴定,是因为无论是《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还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都将植物生存状态确定为一级伤残。

总之,对于诉讼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是否需要委托进行鉴定,判断的基本标准就是仅凭审判人员的直观、直觉或逻辑推理是否能得出正确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