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相关知识介绍之四――法医类鉴定之法医病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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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 王金宝律师
法医类鉴定是司法鉴定的范围之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法医病理鉴定,俗称尸体鉴定,是指运用法医病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法医病理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医疗纠纷案件中,经常涉及的法医病理鉴定是死亡原因鉴定,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所确定的患者死亡后,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或死因不明确应进行尸体解剖。死亡原因鉴定主要在于确定是自然死亡(病死或老死)还是非自然死亡(医疗事故致死),在同时存在损伤与疾病时,要分析损伤、疾病与死亡的关系,即伤病比。此外,对于存在几种致伤因素时,应确定主要死因,以便确定谁应负主要致死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