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医患纠纷有了专业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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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由政府(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年底前各辖市、区全部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由具有较高职业道德素质的临床医学、药学、医院管理、律师、公证、保险及社会志愿者等专业人员担任,按照一定的程序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聘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参加定点医疗责任保险的二级以上医院医患纠纷进行调处。同时,各级医疗机构全部成立由院长负责,分管院长、医务、保卫、护理、临床、医技、司法所所长、警务站站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医患纠纷调解小组。
《意见》要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正式调解时,应由首席调解员主持调解,根据需要可由若干名调解员参加调解,也可由当事人选定调解员参与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意见》对医患纠纷调解组织的工作范围作了严格界定: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受理本辖区内患者与医疗机构在就医过程中发生的患者与医疗机构、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的民事纠纷,包括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件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等。
《意见》还强调,各级司法、卫生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要将医患纠纷调处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严格建立接待受理、定期排查、重大医患纠纷快报和预防激化、医患纠纷集中调处、医患纠纷定期分析和回访工作制度,对医患纠纷调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加强信息反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平安医院创建以及医患纠纷调处工作落到实处。(顾佑培 李红根)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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