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老太7年自学法律告赢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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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王亚南
今报新乡讯 丈夫住院期间,因服用了一种本以为是药物其实是普通食品的口服液后死亡,妻子便与这种食品的审批单位――省卫生厅打了7年的官司。官司打赢了,但她所获得的赔偿仅有220元。
10支口服液要了丈夫命
一周前,60岁的何乃新拿着盼了7年的法院终审判决书,到法院领回了河南省卫生厅支付给她的220元行政赔偿金。何乃新说:“220元,虽然数目很小,但这足以说明我是对的,而它(河南省卫生厅)是错的。”
昨日上午,何乃新说自己现在一身轻松,她和河南省卫生厅打了7年的官司终于胜诉,她说,自己总算给9年前离开人世的丈夫一个交代。
何乃新回忆丈夫赵敬修时说:“他是军队转业干部,很帅,身体很棒,走路带风……”
1998年,赵敬修因患乙肝多年,突然病情加重,于当年10月16日,在新乡市传染病医院住院16天后,突然病逝。
何乃新想到连日来,丈夫在服用了一种名为瑞源的口服液后,总出现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于是,她对这种药物产生了疑问。
“这个口服液上标注的批准文号开头是‘豫卫监准’字样,而不是通常药品上的‘药准’字样。害怕丈夫死亡另有他因,我当即要求医院作医疗鉴定。”何乃新说,按照口服液上标注的生产厂家地址,她当时还特意跑了趟郑州,结果实地一看却是一家地质宾馆。
难道丈夫从生病住院到最后病危,接受治疗所用的“救命稻草”是“假药”?想到每次丈夫在服用口服液时身体产生不适,她却总是反复规劝“忍耐一下,要配合治疗”,何乃新心如刀割,“10支口服液下肚,要了丈夫的命,而我无意中也成了帮凶”,何乃新追悔莫及。
救命药物却是普通食品
1999年,河南省卫生厅对何乃新丈夫死亡的事故医院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瑞源口服液系我厅批准的普通食品”。2000年,河南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了豫医监<2000>17号文件,鉴定结果:赵敬修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
对此,何乃新感到绝望和愤怒,省卫生厅审批食品,批号里却出现“豫卫监准”字样,没有“食”字。她认为河南省卫生厅存在违规审批。
2000年,53岁的何乃新在单位办理了内退后,决定一心一意与河南省卫生厅打一场官司。
自学法律告省卫生厅
因为行政官司律师费用过高,何乃新就自己购买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当起了自己的“辩护律师”。
2000年,何乃新将河南省卫生厅起诉到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2年1月2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她的上诉。何乃新随即又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每天,我就像上班一样,早上坐最早的火车跑到郑州,然后步行一个多小时到法院,忙完一天,晚上再回新乡。”何乃新说,打官司后,自己瘦了10多斤,从此再也没胖过。
2002年8月20日,郑州市中院批复,驳回金水区人民法院原有判决,要求重审此案。
2003年9月4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河南省卫生厅违规审批,因而使生产厂家在生产销售时,擅自改换产品说明,扩大用途宣传,给误导消费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接下来,何乃新决定再打一场官司,申请河南省卫生厅行政赔偿。
7年告赢卫生厅获赔220元
“我2003年就向河南省卫生厅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行政赔偿,可对方一直没有答复,导致法院也无法受理此案。一场官司,打了六七年,三个孩子都劝我放弃,可我就是想让河南省卫生厅知道自己做错了。”何乃新昨日告诉记者。
在何乃新的家里,她看过的法律书籍和几年打官司用的文字材料,摞起来有一米多高。
2006年9月1日,河南省卫生厅对此案作出“不予赔偿”的书面答复。2007年3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河南省卫生厅支付原告直接经济损失220元。2007年郑州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终赔偿220元,何乃新说自己7年下来,仅交通费就花了8000多元,可她不后悔,因为她终于为自己也为死去的丈夫争取到一个说法。
来源:东方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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