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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相关知识介绍之六――法医类鉴定之法医精神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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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 王金宝律师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精神病鉴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判断有无责任能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1989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即已联合发布了《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依照此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地级市成立有相应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地区精神疾病的司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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