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相关知识介绍之八――法医类鉴定之法医毒物鉴定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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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相关知识介绍之八――法医类鉴定之法医毒物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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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 王金宝律师

法医毒物鉴定,是指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所谓毒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以较小剂量给予时,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

毒物鉴定的意义在于澄清死亡案件的性质,在法医检案工作中,常常遇到突然死亡、死因不明的案件,需要通过法医毒化分析,区分是中毒死亡还是因病猝死。

根据毒理学原理,毒物可分为腐蚀性毒物(如硫酸)、毁坏性毒物(如汞)、障碍功能的毒物(如阿托品)、农药(如有机磷)、杀鼠剂(如毒鼠强)、有毒植物(如夹竹桃)、有毒动物(如蛇毒)、细菌及霉菌性毒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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