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门:结肠癌病症不典型延误治疗 家属状告医院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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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年逾六旬的林某因腹部疼痛到海门市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在做了B超检查后,作出腹痛待查的诊断结论并开了些常规药品。4个月后,林某在服药无效的情况下,到该院复诊,医生未做仪器检查,便作出了肠功能紊乱的诊断结论,并又开了些常规药予以治疗。又过了2个月,林某再次到该医院专家门诊复诊,医生再次作出了肠功能紊乱的诊断结论。后来患者第4次到该医院就诊,医生这才给患者做了血常规和血清癌胚抗原测定,检验结果是癌胚抗原指标高达20.52(正常值是<5ng/ml)。这些检查结果一出来,林某就被怀疑患有肠癌,遂于12月16日住进了该医院。在进一步做了肠镜、CT、B超、病理切片等一系列检查后,林某被确诊为结肠癌肝转移。医生当时就讲已经错过了手术、放疗、化疗的治疗机会,只能保守治疗。
林某在以上的4次就诊过程中,共用去医疗费1万余元。去年10月患者林某以海门市人民医院误诊为由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2000余元人民币。不久,由于林兴死亡,他的妻子和两个女儿参加了诉讼。诉讼期间,海门市人民医院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今年初,三原告收到了南通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结肠癌是最常见的内脏恶性肿瘤之一。结肠癌的早期症状常不明显,易被忽视,故大多数结肠癌病人就医时,癌症已不属早期。本案林某虽先后4次到海门市人民医院就诊,但各次之间的时间跨度较长。尤其一、二次就诊间隔时间长达4月之久,加上患者疾病本身症状和体征的隐匿性,故未能及时作出正确的诊断。因此本病例的延误诊断是由于患者疾病症状的不典型、体征的隐匿性、就诊的不及时造成的。故被告医院对林某因结肠癌死亡的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仅对确诊前扩大支出的医疗费用负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一审宣判,由被告医院赔偿三原告医药费人民币300余元其余由三原告自行承担。驳回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江南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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