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立法保护精神病人权益 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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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精神疾病患者杨劲松“劫持”国航西南分公司波音客机、崇州羊马镇精神病患者沈奇龙持利刃杀死了自己的奶奶、广西全州县精神分裂症患者浓硫酸泼伤民警事件……这些精神疾病患者危害社会的事件震惊国内,作为精神疾病的医疗工作者,长春市人大代表桑红对这部分群体十分关注,为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社会与公众安全,她建议尽快制定《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
精神疾病发病率逐年增多
桑红注意到,伴随着社会转型期各类压力、竞争的不断加剧,各类精神疾病的发病率逐年增多。许多人认为,约束与保护精神病人,只是患者自己家里的事。桑红说:“事实上,仅靠患者家庭的力量去约束和保护他们是不够的。”
据专家调查,1/2的精神病人无业或因病致贫。特别是农村,精神疾患是造成部分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原因。精神疾病致残率为45.12%,其中精神分裂症所致残患者占82.5%。
为此,桑红认为,精神卫生的工作只靠政府的重视和社会的自觉,显然不能满足目前精神病患者现状的需要。
立法可保护医务人员安全
为精神卫生立法可以使精神科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障。
桑红以她的亲身工作经历介绍,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特别是精神科。“由于精神病人受幻觉妄想支配,常发生冲动伤人、自伤、自杀、潜逃等不良行为而引发医疗纠纷。”近年来,精神病专科医院已经出现的一些精神病患者伤害医生的事件表明,精神病专科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亟待依法予以保障。
建议制定《精神卫生条例》
对此,桑红建议采取多种渠道宣传普及精神卫生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偏见,强化监护人责任,积极接纳、妥善安排已康复的精神障碍者回归社会。同时,政府各有关部门,如卫生、残联、民政、公安、司法、财政等就相关问题展开调研,尽早制定适合长春市实际的《长春市精神卫生条例》。这样既可依法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又可以全面保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可能涉及的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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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1985年就开始起草《精神卫生法(草案)》,但至今仍是只闻“其声”,未见“其人”。但各地方的立法进程明显加快。上海市、北京市、宁波市都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精神卫生的地方性法规。此外,大连、青岛、无锡等城市的《精神卫生条例》或《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管理治疗规定》也在制定中。记者 常旭/报道
来源:城市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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