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致患者截瘫,南京市鼓楼医院一审赔偿88.9万元
发布时间:2007-12-26 02:09:00
2007年6月22日,22岁的患者吴某收到了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令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赔偿吴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89027.02元。
吴某,男,现年22岁,因“先天性脊柱侧弯”而于2001年9月入住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脊柱外科病房。同年10月29日,被告实施了“前路支撑融合、左胫骨取骨术”,术后患者恢复良好,双下肢感觉、运动无异常。因原告背部有一驼峰畸形,影响美观,被告又于同年11月23日实施了“骨突畸形修整术”。术后原告即出现双下肢瘫痪,感觉完全丧失,经高压氧及药物等治疗,病情无好转,后被鉴定为三级伤残。原告认为,术后出现的不可逆截瘫后果系被告第二次手术失误所致,遂于2002年8月将被告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住院病历违规整篇修改,不具有客观真实性,不具有证明效力;南京市医学会依据该病历所作的“被告无过失行为”等鉴定意见不具有客观性,不应被采信;应推定被告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截瘫后果有因果关系;原告自身疾病与后果也有一定联系。综合以上认定,法院确定被告南京市鼓楼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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