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女子被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遭强行灌药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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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得从2003年9月讲起,那时候,吴女士因“血泌乳素血症原因待查、颈椎病”等原因,入住厦门一家医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吴女士发现自己胃口越来越差,嘈杂的病房更让她无法入眠。为此,吴女士多次要求出院,但医生不同意。
吴女士至今还记得,2003年10月18日早上5时15分许,她因为病情严重,无法言语甚至无法下床行走。同年10月21日中午,这家医院以精神分裂症可能为由,联系第二家医院医生进行会诊。
吴女士回忆说,“当时第一家医院派了2个保安强行把我捆押到120救护车上,强行把我监护到一家精神病院精神病人区,并被捆绑、强行灌药、强制住院22天”。“妻子被转到第二家医院后,在医生的劝说下,虽然当时我心急如焚,也最终签字办理转院手续。”吴女士丈夫如是说。但经多次观察,丈夫认为妻子头脑清醒思路清晰,认为妻子不可能患有精神病。
在吴女士及其家属强烈要求下,最终吴女士才得以出院。从此,吴女士走上了长达4年的维权道路,为打官司,吴女士不得不邀请厦门市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
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求。一审思明区法院认为,从两家医院对吴女士的诊疗病历、医学文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来看,两家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同时,两家医院的医疗行为也未造成吴女士的损害。
二审厦门中院认为,吴女士以医疗过错为由提起本案的侵权诉讼,吴女士主张两家医院将其误诊为精神病人,存在医疗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女士对此已向厦门市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医学会认定两家医院的诊断正确、诊疗符合常规,符合医疗程序,未对患者造成损害。法院在此基础上依据医学专家的判断来作出法律判断,故维持原审判决。
吴女士又向市人大常委会求助,并再次通过厦门市法律援助中心邀请福建鼎力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最终,经多方协调,才出现了开头这一幕。
【焦点】 到底有没有患精神病?
昨日的听证会上,记者仔细查阅了2份鉴定书。
2004年12月28日,厦门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显示:
1.该患者当时可诊断: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伴发神经精神症状。经专家现场检查认定,患者目前没有精神病。
2.第一家医院对患者诊断为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是正确的。2003年10月21日在病人表现异常的情感和行为时,急请第二家医院会诊并转到这家医院进行治疗,是为了保护病人的利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符合医疗程序。未对患者造成损害。
3.第二家医院在病人精神症状尚未缓解时,采取强制性医疗护理措施,对病人可起保护作用,符合专科诊疗常规,未对患者造成损害。
2007年3月16日,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审查书》显示:吴女士“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确定诊断的依据欠全面、“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所致精神障碍”的诊断不能成立。对此,吴女士的代理律师认为,这两家医院是在没有确诊吴女士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强制将她关进了精神病院。
在昨天的听证会上,两家医院均表示,医院诊断都认为吴女士患有精神障碍,但均没有诊断认为吴女士患有精神病。另外,转院手续都是病人家属自愿的,后来吴女士的丈夫林先生还签字办理了转院手续。吴女士的弟弟认为,医学会鉴定结论,“说姐姐没有精神病,却又说医院没有过错”。吴女士的丈夫则认为,医学会鉴定结论比较模糊。
吴女士的丈夫还表示,根据相关条例规定,精神病患者自愿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的,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办理就医手续。自愿住院接受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可以自行决定出院;精神科医师认为不宜出院的,应当告知理由,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决定是否出院,并由医疗机构在病历中记录。事实上,“他们主动先把我妻子监送到第一家医院再让我办理转院手续,当时没有任何亲人在她身边护送她转院。”
【观点】 精神病人监护管理亟须立法规范
昨日,接受记者采访的一位市政协特约研究员强烈呼吁:我市应当尽快出台关于《精神病人监护管理条例》的地方立法。
当前我市精神病人监护管理还存在一定难题,曾有过这样的事情,一位精神病人与丈夫离婚,父母却弃她不顾,亲属方面却在谁是监护人问题上互相推诿。而这位精神病人时常干扰邻居正常生活,提刀在街上乱逛,结果家属不管别人更无权管。更荒谬的是几年前,群众反映我市一家单位会计因举报单位偷税,之后竟莫名其妙地被精神病院从家里强行送往省精神病院,关押70多天后证明他没有精神病。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之后各地都在规范对精神病人的管理,特别强调精神病人监护和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一些省市也相继制定了地方法规,作为有地方立法权的厦门,在这方面更期待完善。如今,立法规范精神病人的监护和管理从必要性和可行性都已经具备,建议尽快制定厦门的地方性法规,保障社会安全,维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为厦门文明城市和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说法】 听证会打破鉴定垄断
杨毅律师说,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工作是由卫生系统的中华医学会组织当地的医生专家,对本地医患矛盾中提出的医疗事故是否成立进行鉴定。这样产生的鉴定报告不确定医疗事故时往往不会被患者所接受,这时患者只能按照现行的规定申请上级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再次鉴定的结果如果患者仍不同意就没有解决办法了。
如此做法使得医疗事故鉴定由地方医学会一家说了算,没有外部的监督、协调办法,这种结论一旦生效就没有纠错渠道,甚至连错别字也不能改。为解决这个问题,国内一些地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主要是患者和患者委托的律师,还有检察人员参与鉴定工作,对于已经生效的鉴定结果却没有办法处理。
此次听证会尝试用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方式,对医疗事故鉴定报告进行一个事后的审查鉴定,找出了一条解决医疗事故鉴定中可能确存错误解决的全新渠道。
有了这个渠道并不是说司法鉴定高于医疗事故鉴定,而是通过司法鉴定和医疗鉴定两方面的专家在听证会上的交流,从而使人民法院在解决医患纠纷案件中,更加科学和客观的认定事实,也有利于促进提高双方的业务水平。
无论本案最终判决结果如何,此次听证会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和司法鉴定书之间的矛盾之处进行客观公正的听证,都属难能可贵。
【提醒】 如何把好鉴定关
首先,应根据案件的性质,特别是诉讼的主要目的,确定鉴定的途径,是经过公安部门的法医鉴定,面向社会服务的(法医学)司法鉴定,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劳动仲裁鉴定?搞不清楚时,不妨咨询律师或有关专家,不要轻易决定。
其中,最核心也是最关键的是挑选好鉴定人。因为司法鉴定实行的是鉴定人负责制。无论在哪一个鉴定机构,无论哪个地方的鉴定机构,最终的鉴定结论能否真实、客观、科学和公正,都依赖于实际操作的鉴定人。根据诉讼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力,当事人有权对鉴定人的挑选发表自己的意见。好像病人看医生一样,病人有权挑选信得过的医院和医生。挑选时,不要只注重鉴定机构的大小和地点,或者鉴定人的职称、头衔等,更要注重他(她)真正的品德、水平、经验和口碑。本报记者 郭桂花
来源:厦门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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