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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医院篡改病历 赔偿患者家属17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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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胡然)因自身诊疗不当导致医疗事故发生后,有的医院为逃避责任,涂改、篡改病历,严重侵害了患者的权益。昨天,本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做出判决,认定某医院在关键项目上篡改病历的行为导致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无法进行,应当对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共计17万元。

  产妇张某的家属在起诉书中称,张某于2005年9月28日进入宝坻区某医院分娩,产前检查正常,因医院护理不当导致她在生产过程中大出血,又因备血、取血不及时,没有止血药物,更没有采取恰当的抢救措施,导致产妇失血过多于当晚死亡。经尸检,死因是失血性休克。家属发现医院在事后伪造了病程记录和部分化验单,现有病历不能真实反映患者的病因、病情发展,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在书写病历过程中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书写规则,严禁涂改、伪造病历资料。因病历当中存在“添加、虚假记录”问题,且“血凝”系产前关键检项,该检项与B超结果将对其后的诊疗方案制订及实施产生较大影响,故此不能以上述病历作为医疗事故鉴定的依据。因病历存在上述问题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应认定被告医院未能完成其“不存在医疗过失及过失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法院依法推定被告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过失与产妇张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院应当赔偿家属因张某死亡所产生的损失。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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