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接种狂犬疫苗出事故 一乡村医生担责赔八万余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医患纠纷 > 正文

无资质接种狂犬疫苗出事故 一乡村医生担责赔八万余

发布时间:2008-01-15 04:53:00

    中国法院网讯   作为乡村医生应在规定的诊疗范围内从事诊疗活动,可丁某偏偏为绳头小利置规定与不顾,在没取得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证书和预防接种人员资质的情况下,非法为他人接种狂犬疫苗。1月14日,丁某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其赔偿死者亲属经济损失79726.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元。

    今年57岁的丁某是山东省莒南县板泉镇一乡村医生,在本村卫生室行医。2007年6月23日8时30分,与丁某同村的杨某(女)被李某家饲养的狗咬伤,李某送给杨某300元钱,让杨某去打狂犬疫苗针。当日,杨某到丁某的卫生室医治,丁某为其注射狂犬病疫苗,并给开据了打疫苗的间隔时间表,最后一次是2007年7月20日。事后,杨某按时来卫生室让丁某给注射疫苗。

    2007年7月30日晚,杨某发病。第二天,杨某到莒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为狂犬病。2007年8月1日下午5时,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杨某死后,杨某的丈夫、父母将莒南县板泉中心卫生院、丁某、李某、莒南县卫生防疫站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共同赔偿其损失19443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饲养的家犬造成杨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丁某明知自己没有获得山东省预防接种单位资质证书和预防接种人员资质,不具备预防接种资格,不按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业,非法购进和接种疫苗,对杨某注射狂犬疫苗后发生狂犬病死亡,被告丁某没有举证证明杨某的死亡自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个人非法行医的过错责任。被告丁某的过错属个人非法行医,被告莒南县板泉镇卫生院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莒南县卫生防疫站没有及时发现被告丁某非法购进接种狂犬病疫苗属行政管理职责,卫生防疫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原告经济损失122655.77元,由被告丁某赔偿79726.25元,被告李某赔偿42929.52元(已付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由被告丁某赔偿3500元,被告李某赔偿1500元。作者:邹旭 王峰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医疗纠纷网http://www.chinaylj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