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生儿夭折,强忍悲痛找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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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彩图还在墙上,丁燕却难以面对 张龙 事故发生后,及时封存的病历成为打赢官司的关键 张龙 婴儿车、纸尿片等,仍在房中堆着 张龙 |
家里,婴儿车、纸尿片等堆放着,占了小半个房间;墙头,彩图上的娃娃露出天使般的笑容;为给孩子取名字,一家人查字典、上网站精挑细选……这原本会是充满欢笑的三代同堂,不过,从去年1月23日起,美梦彻底成了一场噩梦。 上个月,本市静安区法院就一起罕见的新生婴儿死亡事件,判决一家三级甲等医院构成医疗事故,承担七成赔偿责任,赔偿死亡婴儿父母何军、丁燕(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医疗费、丧葬费、尸检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6万余元。 一审官司已结束,但何军、丁燕无法从梦魇中挣脱出来,为了给死去的孩子打官司,他们经历了近1年的煎熬。如今,他们选择继续上诉的艰难之路,“虽然孩子只来到人间32小时,到底是个活生生的生命啊!” 医治三年得胎儿 婴儿死亡事故发生后,原本满腔喜悦等着当妈妈的丁燕服药不断,家人几乎不敢在她面前提到任何关于孩子的事情,打官司主要由何军和父母、律师承担。 听说记者来访,丁燕还是忍住悲痛和家人一起接受了采访。但还没开口,她已是泪流满面、声音哽咽:“这个孩子来得实在太不容易,一家人从我怀孕开始就一千万个小心,发现再小的问题也要马上解决,没想到,最终居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 为了妻子生产时能陪伴在她身边,本在美国出差的何军推掉了当地还需1个月左右的工作赶回上海。 去年1月20日是星期六,凌晨,丁燕下腹部疼痛。这天已过了预产期,何军连忙将妻子送到医院。医生检查后认为胎儿正常,建议尝试阴道生产,丁燕和家人同意了。 【第二关】尸检 对何军、丁燕的投诉,医院方认为自己并无过错,如有异议,可以尸检。这样的方式,丁燕和家人觉得在感情上难以接受。 “我游泳时经历过近乎窒息的感觉,当我看到那么幼小的孩子在抢救室硬被插上管子强迫呼吸,心痛啊。现在孩子死了,还要被解剖,更是难以接受。”何军说。 但为了给孩子讨个说法,最终一家人还是同意了。尸检在长海医院进行,考虑到家人的悲痛心情,律师代他们旁观了尸检的整个过程,认为程序合法。最终医生作出了客观的结论,为后来的鉴定打下了基础。 【第三关】鉴定 何军原先的想法是通过司法鉴定,走人身赔偿的索赔之路,但法院向其释明,需要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医疗事故鉴定。 为了能让案件加快审理,何军和家人同意作医疗事故鉴定,法院随后委托普陀区医学会鉴定。 今年7月,普陀区医学会组织召开鉴定会。“尽管之前我有过疑虑,担心业内人士会不会有‘老子包庇儿子’的行为,但在鉴定会上,我觉得多数专家是有责任心的,是愿意帮助普通患者的,只要你提出足够的证据。” 鉴定会那天,4位正式专家和1位候补专家组成鉴定组,医院代表和患方代表面对面询问、答辩。最终,根据专家组半数以上成员意见,形成“患者××和××医院的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事故,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 何军说,虽然他至今不知道这些专家的名字,但把他们的面容一一记在了心里,感激他们不忘良知、坚持正义的品德,感谢他们最终作出的公正鉴定。 事实上,这份鉴定书对此案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最终法院依据该鉴定结果等,作出了何军、丁燕方胜诉的判决,这时,离事故发生已近一年。 【第四关】成本 虽然法院判决医院给予何军、丁燕赔偿,但一场官司下来,何军还是感慨“老百姓打官司太难”。 他给记者算了一笔账,从打官司开始,尸检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等就将近4万元,还不包括交通费、误工费,以及为此承受的精神压力和时间成本。他和妻子这样的白领阶层,要承受这样的官司尚且十分吃力,其他收入不高的家庭要打官司又会是怎样的负担?尤其是医疗纠纷类的官司,患者处于弱势,往往连证据材料也很难获取,要打赢官司的几率很小。所以很多人只能把眼泪往肚子里咽,遭受事故后“流血又流泪”的双重打击。 他说,之所以上诉,一是认为判决医院只承担七成责任有失公道,因为鉴定结果表明孩子没有任何问题,为什么要无辜地担三成责任?二是认为,只在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包含死亡赔偿金,赔偿标准过低,他提出的诉讼标的为50万元。 对二审的结果,何军不敢抱太大的希望。长期的压力已经让他越来越难以承受,每次收到别人的喜蛋,他都觉得是一种折磨。但他还是选择了坚持,因为在他的梦里,时常出现孩子痛苦的脸庞,似乎无声地在向父母求助,向完全陌生的世界求助…… 律师说法 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江律师介绍,医疗纠纷正呈逐年上升势头。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加上我国医疗资源的稀缺性,患者对诊疗过程的不理解等因素,都容易引发医疗纠纷,加剧医患矛盾。 但是,也有少数事故确实是因为医务人员的失职等主观因素造成的,而患者遇到这样的情况往往处于弱势。尽管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有不少有利于患者的条款,一般采用举证倒置,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医患双方在事故后沟通难,一些医院躲藏推诿,甚至篡改病历等资料,最终使患者在诉讼中因举证难等因素难以胜诉。 同时他指出,随着医疗诉讼增多,相关法律的缺陷显得日益突出,其中死亡赔偿金已成为医疗诉讼的争议焦点之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项目中没有单列死亡赔偿金,只能包含在精神赔偿中,一般标准是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6倍。而2004年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赔偿项目中有死亡赔偿金,一般标准是当地居民人均年度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为此,江律师呼吁《医疗争议处理法》尽快出台;在新法没有出台前,则应设法弥补现有法律的不足。本报记者 宋宁华 |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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