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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法院判决推翻医疗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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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海网2月23日讯  医疗鉴定结论能不能推翻?昨日,记者从厦门思明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判决突破了一份医疗鉴定结论,这意味着,患者及其家属不服医疗鉴定结论,还可以通过诉讼推翻医疗鉴定结论。

  小王死于一起医疗事故,事后,厦门市医学会和福建省医学会分别做了鉴定,最终认定为医院对小王的治疗行为属于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一级甲等”是最严重一级的医疗事故,但是医疗鉴定却又认为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因此,小王的父亲王先生不服医疗鉴定结论,他认为,医方应当承担 “全部责任”,为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次简单的呕吐,竟然令王先生夫妇失去了自己的儿子。据了解,2003年3月5日,小王感觉身体不适,随后呕吐,紧接着就被送到当地卫生服务中心就诊,接待他们的是曾医生。曾医生和王先生原本是朋友,加上小王看病用的是王先生的医保卡,所以曾医生就没有写病历。

  经过化验,小王体内的白细胞超过了规定含量,按照卫生服务中心的规定,白细胞超标应当转送上级医院就诊。然而曾医生没有这样做,也没有告诉王先生应当转院的事情,而是给小王开了一些点滴以及口服药。当小王下午打完点滴后,曾医生便让小王回家了。

  傍晚,小王感觉不是太舒服,王先生赶紧带小王到第二医院就诊,然而终因抢救无效,小王不幸去世。从上午儿子出现呕吐,到晚上8点儿子去世,短短不到一天,王先生体会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

  如此短的时间,儿子暴亡,王先生把医院告上了法庭。但是,医疗鉴定结论却认定医方只承担 “轻微责任”,这样的鉴定结论对王先生不利。

  思明法院在判决中,邀请一位医学专家当人民陪审员,在认真审查后,最终推翻了 “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认定。法院认为,医方明显违反了医疗规定,接诊医生在化验发现患者血象异常后,未按规定予以转诊,也未进行医嘱,已违反专业医生的注意义务,并影响了患者或家属对病情的注意程度,因此医院必须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法院没有采纳医疗鉴定结论中关于 “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认定,而是判决医院承担90%的责任。

  法官说法:哪些情况可变更医疗鉴定?

  思明区法院赖法官说,2004年以来,思明区法院在三起医疗纠纷中,最终变更医疗鉴定书认定的责任程度。赖法官认为,法院有权力变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的责任程度。法院变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的责任程度的条件包括:第一,该类可变更责任程度的案件涉及的医方过错行为,原则上应限于医疗程序性规范的行为,如脱岗、输错血或上述案例中的转院制度、医嘱等,而对于涉及临床医疗技术行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责任程度,一般不宜变更;第二,对于因治疗风险大、难度高的疾病引起的医疗事故,一般不宜变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中的责任程度。(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张清 通讯员 赖法瓶)

 

 

 

 

来源:台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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