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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后成植物人 主治大夫无执业资质

发布时间:2008-02-28 01:46:00

    本报讯 民警张先生因头晕头疼到医院治疗。张先生家属认为由于医院采取的错误治疗方法,延误了患者的最佳医疗时间,导致张先生成为了植物人。为此张先生的家属将医院告上法庭。昨日上午,莲湖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纠纷案。原告当庭提出,要求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原军工三院)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精神赔偿等共计55万余元。而医院坚称自己的医疗行为无过错。

  原告:错误治疗导致患者成为植物人

  当庭提出55万余元赔偿

  原告张先生是公安未央分局的一名民警,今年58岁。由于他现在处于植物人状态,其家属及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

  法庭上,原告代理人称,2003年12月14日,因头晕头疼,张先生到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原军工三院)治疗。在门诊CT检测脑出血10毫升,神经内科将原告送到重症监护室进行保守治疗。15日原告病危头疼加剧神智不清,并伴有呕吐等症状,家属见状建议被告再次做CT复查并赶紧做手术,但被告坚持说仍需观察治疗,当天连基本的治疗药物都没有用。

  原告代理人说,正是神经内科的保守方式使得原告失去了最佳治疗时间。直至12月16日患者已经几乎休克,神经内科才赶紧给原告做CT,此时才发现原告脑出血已经冲破脑室98毫升。被告无奈之下才于当日8时,将原告转到神经外科做手术。然而手术并未成功,手术操作存在严重问题,原告右脑头皮凹进去8厘米左右,伤口还不断发炎,留有一个比拳头还大的方坑,原告成了植物人。

  家属后于2004年1月2日将原告转院至西安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近1年的治疗,原告病情才基本稳定。为此原告家属花费30多万元,因无钱继续住院治疗,只得买药回家慢慢治疗。

  原告代理人说,从2005年起原告家属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该问题,然而被告故意推脱。2006年8月30日,在原告家属多次强烈要求下,被告自己做了一份鉴定报告。原告代理人说,这份报告漏洞百出。2007年原告家属再找医院协商,被告让原告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医疗事故,造成了原告成为植物人,其家人现在债台高筑,精神面临崩溃。为此原告代理人提出要求,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等55万余元,并向原告赔礼道歉。

  法庭上,原告还向法庭提供证据,称原告在2004年1月2日转院后,被告仍收取原告1月2日至5日3天的医疗费。被告还涂改原告病历,企图推脱责任。

  被告: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

  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昨日未到庭。针对原告的诉状,被告代理人做了答辩。

  答辩称,原告入院后被告采取了报病危、脱水降颅压、止血、抗感染、对症等治疗。2003年12月16日,原告突然意识不清较前加重,呈浅昏迷状态。此时头颅CT显示,原告脑出血破入脑室,量约98毫升。被告急请神经外科会诊,并于12月16日8时将原告转入神经外科急诊,进行全麻下脑内血肿清除术及去骨瓣减压术。

  在患者入院后的36小时内,被告依据原告病情,采取了多项治疗措施,完全符合医疗原则。

  被告代理人说,对于原告病情突然变化,在现有医学技术条件下,虽经积极治疗,但无法防范脑出血。在病情突变的情况下,被告采取治疗措施,挽救了原告的生命,但由于病情所致,积极治疗没有使患者家属看到满意的效果。原告家属的心情可以理解,但被告的医疗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过失,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神经内科医师的整个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原则,与原告的临床不良后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神经内科医师在把握脑出血、内科保守治疗和外科手术上无误。

  关于原告所称被告涂改病历一事,被告代理人说,原告所持病历只是病历的一部分,并不完整,不存在被告涂改病历的问题。对于原告所称被告多收3日费用一事,被告代理人称需要回去与财务核对。

  法庭将择日再审

  昨日庭审中,审判长还当庭宣读了西安市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鉴定回复函。回复函称,由于患者张先生在入院治疗时其主治大夫宋某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所以不符合相关鉴定条例,因此不予鉴定。

  经过3个小时的审理,昨日中午12时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记者张小乙 实习生颜妍 李潇

 

 

 

 

 

来源:西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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