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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胆囊误伤了“肝总管”

发布时间:2008-03-03 02:58:00

        受害女病人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兰州市二院自愿赔偿19万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在施行胆切除术时,被医院误伤了肝总管,造成4级伤残,于是,40岁的杨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日前,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城关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院方自愿赔偿杨女士19万元。至此,这起长达5年的医患纠纷画上了句号。

  2003年4月3日,杨女士因患“慢性胆囊炎、胆囊结石”入住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当天即进行了胆囊切除手术。术后第三天,杨女士却发现引流管流出了胆汁样液体,并伴有腹部剧痛、孔膜和皮肤黄疸、高烧的危险症状。随后,经B超检查发现,杨女士腹腔中有大量积液。4月25日,院方为杨女士实施了腹腔引流术、左右肝管引流术,这时才发现杨女士肝总管已呈坏死性改变。同年7月初,市二院安排杨女士入住北京解放军总医院肝胆外科。经诊疗发现,杨女士的肝总管组织已经坏死。自此,伴随着持续性的感染发炎、发烧和腹痛,杨女士多次辗转于省内各大医院及个体门诊进行治疗。同时,市二院也为杨女士提供了免费送药及收入院治疗的补救性措施,并先后两次给杨女士支付了总计12万余元的经济赔偿。但是,杨女士的病情一直不稳定,免疫力下降且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2007年,杨女士将医院诉诸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30多万元的人身损害赔偿。

  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院方自愿赔偿杨女士19万余元,除去已经支付的12万余元,市二院再支付7万元。并且,以后10年内,杨女士因原发性胆道疾病及肠粘连需进行门诊或手术治疗,费用均由市二院承担。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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