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之死”事件暴露立法漏洞 政协委员建议尽快出台“监护权法”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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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之死”事件暴露立法漏洞 政协委员建议尽快出台“监护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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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1月21日下午4时左右,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肖志军送进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肖自称是孕妇的丈夫。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通知单上面签字,医生与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孕妇及胎儿均未能生还。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而激烈的讨论。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对这一事件的反思被上升到法律层面。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认为,从立法本意来讲,手术签字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自主选择,同时这也可以有效防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滥用职权。然而,在面对上述案例中产妇母子双亡悲剧的时候,医院及医生所坚守的“手术签字制度”,是否显得过于冷酷和僵硬?

  虽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也规定“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赋予医疗机构独自决定手术的权利,但是由于其为兜底条款,没有明确具体的情形,不具有操作性。

  相比之下,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准许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明确规定了急诊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医生实施抢救义务,避免了在未能取得患者及家属意见的情况下发生贻误抢救时机的事件发生。这样的法律规定值得借鉴。

  基于此,刘红宇委员呼吁加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对生命权的保护,并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医疗机构为抢救急诊病人后产生的医疗费能得到有效支付。

  郑兰荪委员则认为,这一事件的根本原因还在于我国监护权立法方面的空白。“近年来,由于监护权责任引发的纠纷不断,有些还十分激烈。”因此,他建议应尽快研究起草“监护权法”,以弥补这方面的空白。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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