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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书写病史不规范赔偿2.8万元

发布时间:2008-03-21 08:33:00

        虽不属医疗事故但给死者家属带来精神伤害

  医院对病人的治疗完全符合医疗卫生的规定,病人死亡系病程发展所致。然而,由于医生对病人的病史书写不规范,仍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判决沪上一知名医院赔偿原告郑玲香、陆汶海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律师费8000元。

  两原告系母子关系,郑玲香的丈夫、陆汶海的父亲陆先生于2001年8月被诊断为早期肝癌,此后一直在被告医院治疗。2003年9月,医生向郑玲香推荐去医院分部接受新的治疗方式,并给分部的医生写了字条。没想到不到一周后的一天深夜,由于病情恶化,陆先生出现失血性休克及肝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陆先生去世后,郑玲香万分痛苦,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过错,要求医院对病人的死亡承担责任。为此她前往医院要求复印丈夫的病史,因双方意见不一,被告未配合,也未对病史当场封存。后经上级卫生局协调后医院才复印病史,病史才被封存。因与医院就赔偿事宜争执不下,原告郑女士及儿子将医院告上法庭。

  两原告认为,被告在诊断、治疗及护理措施中均存在过错,致陆先生死亡。另外,在郑玲香要求复印病史后,被告多次予以拒绝,没有及时当双方的面封存病史,医院应对病人的死亡后果承担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丧葬费等共计2.3万余元,另要求赔偿律师费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8万余元。

  审理中,法院委托长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无违反医疗卫生法规和医疗护理常规的行为,本案不属于医疗事故。同时长宁医学会认定,被告病史书写存在日期多处修改、对使用药物前后的病情未予详细记录等不规范之处,但这些医疗文书书写不规范未影响诊疗过程,与患者的死亡也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一起医疗纠纷,就解决双方当事人存有的争议而言,首先必须确定被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有过错行为,以及该过错与病人的死亡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现长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已明确,该鉴定结论法院予以采纳,故可以确定被告在为病人诊疗过程中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被告存在病史书写不规范也与病人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故被告对病人的死亡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现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主张,无法律依据,法院予以驳回。

  被告作为医疗机构,理应规范化管理,提供规范化医疗服务,避免医患矛盾的产生。然而,被告医院的病史资料书写多处不规范,使病人未得到被告优质规范的医疗服务,也使两原告失去对被告的信任感,并产生合理怀疑,造成诉讼,由此给两原告精神上带来一定的伤害。因此,被告应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律师费。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文当事人均为化名)通讯员 梁志明 本报记者 袁玮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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