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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患者以“消法”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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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后针线“留宿”心脏10年》医疗纠纷索赔案昨开审 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本报讯(记者郝冬白)室间隔缺损修补术中,兰州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现为兰大一院)“马大哈”医生竟将针线留在患者体内。3月20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医疗纠纷索赔案。受害人朱友荣当庭认为,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有关经济损失13万余元给予加倍赔偿,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据有关人士介绍,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应用“消法”向医院索赔在我省属于首例,在全国也极为罕见。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后,没有当庭宣判。

  1997年7月9日,康乐县某中学老师朱友荣患心脏病,在兰大一院进行了室间隔缺损修补手术后,一直感觉到身体不舒服。2007年2月25日,朱友荣到甘肃省人民医院对胸部拍片检查,发现左肺格上内带可见一针形异物影。2007年4月2日,他又在北京市心肺血管医疗研究中心检查,有关专家初步确定是手术用的针和线。2007年8月份,他和医院商量解决此事未果,遂将该医院起诉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10年间的有关损失60余万元。法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朱友荣心脏部位是否有针和线”等事项作出技术鉴定。2007年10月25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朱友荣进行法医临床检查认为,该异物具有“针”、“线”特征,“针”的特征与心脏手术用针具有相似性,并认定,根据现有材料,朱友荣心脏部位异物与1997年7月9日手术具有高度相关性。

  朱友荣当庭认为,兰大一院将针线遗留在自己体内,在10年间复查过程中,应该及时纠正失误,可是,医院却隐瞒事实真相,使其生命在十多年的时间里随时处于危险的状态,受尽了痛苦和精神折磨,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之规定,对其有关经济损失13万余元进行加倍赔偿,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0万元。

  庭审中,兰大一院的委托代理人辩称,现有的证据还不能完全证明留在患者体内的“针线”就是该院在10年前为患者做心脏缺损修补术时所遗留。

 

 

 

来源: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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