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医生给孕妇开禁用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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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中发现“孕妇禁用”
3月18日,小蔚感觉下身不适,和丈夫一起去五乡卫生院看病。就诊时小蔚特意表明自己已有5个月的身孕。
3月21日,小蔚第一次用药。这时,一粒A药胶囊从真空包装盒里自然脱落。小蔚注意了一下A药里的说明书,发现“禁忌”一项里,竟然有“孕妇禁用”四个字。惊讶之余,再翻看B药的说明书,发现里面也写着“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十个字。
“明知是孕妇,为何还要开孕妇禁药?”带着疑问,小蔚第二天再赴五乡卫生院,询问那位当天给她看病的医生,得到的答复是,“说明书不用看,听医生的即可。A药、B药,孕妇可以用。”
是相信说明书还是相信医生,小蔚拿不定主意,就前往鄞州卫生局医政科询问。
区妇保所:没事
在鄞州区卫生局医政科,一位工作人员得知小蔚的来意后,特意让区妇保所所长来解答小蔚的疑问。
区妇保所所长说:“A药、B药,孕妇40、50天之内是不能用的,医生怕引起流产;你(小蔚)已经有5个月的身孕,所以没关系。说明书里之所以写着孕妇禁用,一是因为药品生产商怕承担责任,另外就是这两种药是非处方药,任何人都可以在药房购买,怕孕妇也去服用,所以说明书里写明孕妇禁用。”
不过该所长的这番话,并没有让小蔚完全放心。“我去邱隘的医院问过,那里的医生就不给孕妇开这种药。”小蔚说。
“个别医院不给你开这两种药,是因为怕引起医疗纠纷,不过据我了解,宁波很多医院都在给孕妇开这种药,你尽管放心。”这是该所长的最终解释。
五乡卫生院一位副院长在看了小蔚的诊断书后说,这两种药“估计”是孕妇禁用,不过妇产科的医生为病人配备这药,应该有她的道理。
宁波市药监局:不行
我国《处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督处陈处长就此认为,“既然药品说明书里已经明确写明‘孕妇禁用’,表明这药肯定是临床鉴定过的,医生在给病人配药时,就应该严格按照说明书使用,不能与其相违背。”
A药、B药的生产商,对于医生将该厂生产的产品开给病人也持反对意见。“坚决不能给孕妇使用,说明书里已经明确写明。”
此外,对A药真空包装的胶囊自动脱落,鄞州区食品药品监督局稽查大队昨天已前往五乡卫生院调查。
来源:现代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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