术后残留纱布 病历神秘“丢失”害苦患者
发布时间:2008-04-11 01:52:00
病历有着重要的医学作用和法律作用,对于医疗、教学科研、医疗机构管理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法律纠纷中的重要证据,可患者张珑却因病历被医院丢失而面临无法维权的境地――
年轻的张珑不幸遭遇一场车祸,轧断了一条腿,可是一个不算复杂的手术却改变了他和他家人的命运。因为手术时一块遗留在体内的纱布,他成了一个残疾人。而他的父亲,却为了儿子的权益走上了漫漫维权路,11年过去了,张珑和他的父亲能讨回公道吗?
一场意外的车祸
1997年12月8日,在大通县国税局工作的张珑与同事执行公务,不幸遭遇车祸,造成左股骨骨折,送到了青海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医院(以下简称青铝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手术,于同月25日出院。这一年张珑只有21岁。可是在家休养的张珑伤腿却不见好转,反而出现肿胀、皮肤发红,时常发高烧、疼痛难忍,伤腿膝关节僵硬、活动受限,甚至大小便失禁。
因病情严重,张珑不得不于1998年3月来到青海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青大附院)就诊。
发现纱布遗留体内
张珑在青大附院办理了住院手续,一病房1床,住院号:21160。由于病情严重,1998年3月9日,主治医生对张珑实施了手术治疗。手术完毕后,医生告诉张珑亲属,张珑伤腿感染、骨不连接的原因找到了,手术中,医生发现张珑体内有一块纱布,显然是上次手术时所留下的。从此张珑的生命轨迹发生了变化。因为伤口反复感染、不愈合,张珑先后5次住院治疗,但伤腿最终还是落下了残疾,经有关部门评定,张珑被评定为IX(8级)伤残。
身心遭受双重折磨
纱布遗留在体内显然是张珑的伤腿久治不愈,最终落下残疾的原因。事情刚刚发生时,因张珑是“公家人”,有大通县国税局出面,青铝医院对张珑病情十分重视,双方单位和张珑的父亲多次进行了协商以解决此事。青铝医院当时的态度还很积极,支付了张珑在青大附院住院期间的一小部分医疗费用。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张珑的病情越来越严重,产生了巨额医疗费用。同时国家经济政策不断改革,青铝医院进行了改制,从“大锅饭”体制改革成自负营亏的企业。张珑继续治疗,就牵扯到了经济利益,青铝医院对张珑的态度渐渐改变了。
巨额的医疗费用,多次手术治疗造成的身体伤痛,最终残疾的事实,因治病耽误的工作和前程,还有个人婚恋问题,种种伤痛折磨着这个小伙子:正是应当孝敬年迈父母的时候,可自己却躺在病床上,由老母亲服侍,头发花白的老父亲则为自己到处奔波。张珑遭受着常人难以想像的身心折磨,更让他难受的是,在遭受了身体和心灵的伤痛后,还有人为他的维权设置重重障碍。
病历神秘失踪
青铝医院拒绝赔偿和支付相关的医疗费,张珑父亲一次次上门,一次次失望而归,无奈之下,他想到了诉诸法律为儿子讨回公道。没想到,却遭遇了更大的难题。
2006年3月,张珑一纸诉状将青铝医院告到大通县人民法院。大通县人民法院委托青海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就张珑的伤情做医疗事故鉴定。但是该办公室最终答复不予做医疗事故鉴定。
没有医疗事故鉴定,官司自然没法打,法院中止了对此案的审理。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为何不给张珑做鉴定呢?因为张珑无法提供原始病历档案。自1998年张珑从青大附院出院后,张珑的父亲一直在寻找儿子的病历,可是医院拒绝给他。为此,他找过主治医生,求过院长,托过熟人,还找到卫生厅去寻求帮助,甚至向3・15投诉,可是无数次的奔波没有任何结果,青大附院也拒绝给他出示或者复印病历。最后,他听别人说,张珑的病历已经“丢”了,根本找不到了。
病历资料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同时,又是医疗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后的重要证据,对案件的判决结果有着决定性作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要求,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卫生部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青大附院作为病历的保管者,理应负有保管之责。可是青大附院答复张珑的父亲,你儿子的病历找不到。张珑的病历就这样神秘“失踪”了。
2003年,国家出台了新的举证规则,张珑的父亲看到了儿子维权的一线希望。张珑和青大附院展开新的“官司较量”。2006年4月,张珑将青大附院诉至法院,要求青大附院承担因丢失病历而导致张珑维权无法实现的后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青大附院作为医疗机构,没有保管好张珑的病历,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但张珑提出要求青大附院出具病历,因病历档案已不存在,无法实际履行,故此诉求不能支持,判决驳回诉求,青大附院赔偿张珑交通费600元。判决后张珑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在法庭提起撤诉。后来,张珑提起再审申请, 2007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再审。2007年12月再审维持了最初判决。
维权路漫漫
从张珑受伤到现在,11年过去了,张珑从一个生龙活虎的小伙子成了一个残疾人,11年中他遭受身体和心灵的伤害显而易见,可是因为病历的丢失,他却“失去”了维权的机会。
就在张珑因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2007年11月6日,青大附院终于给了张珑一纸证明,证明张珑的确因股骨骨折不能愈合在青大附院进行过手术治疗,术中发现体内残留纱布一块,是先前在青铝医院手术所留。
拿到这纸千辛万苦才得到的证明,张珑的父亲感慨万千,如果早拿到这纸证明,儿子的事怎么会拖这么多年?自己受了多少奔波之苦,遭受了多少白眼,花了多少心思啊!这下总算看到了希望。
目前,法院正在着手审理张珑上诉案件,张珑能否讨回公道,我们拭目以待。
来源:西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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