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价医疗纠纷索赔案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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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诊时支气管哮喘病复发引起猝死医方无责
公平原则令患者获得经济和精神的双向补偿
三年前,张良(化名)去义乌某门诊部就诊,治疗中途因支气管哮喘病复发引起猝死。对于这起医患民事纠纷近日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
治疗时旧病复发
张良是上海人,1998年春节后与妻子共同离开上海来到义乌经商。2005年9月13日下午2时40分,张良到义乌某门诊部就诊,接诊医师给张良作了一般检查后,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和支气管哮喘,便对其进行10%葡萄糖250ml+10%氯化钠5ml+头孢曲松钠3.0+地塞米松5mg静脉滴注治疗。
输液约五分钟后,张良突然感到呼吸困难,并称老毛病又发作了,要赶去医院吸氧,随即其拿出自备的舒喘灵喷雾剂喷喉数次,医方予以停止输液,并进行地塞米松5mg静注。因为该门诊部无吸氧设施,接诊医师与另一名医师即协同张良到门诊部门口就近叫了一辆小货车,在货车司机的协助下,张良被送往义乌市稠州医院进行急救。
当天下午3时15分,张良被送至稠州医院。经诊断,张良心跳呼吸骤停,经抢救下午4时病情稍稍稳定,转送ICU(重症监护室)继续治疗,第二天出院。之后,张良相继转往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第二医科大学附属新华医院,现在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康复医学中心杨浦分中心治疗,目前四肢无自发活动,近乎植物人状态。经浙江省医学会鉴定,张良的伤残等级相当于一级伤残。
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
张良的家人认为张良目前伤残情况的产生,是义乌某门诊部的医师违规且明显过错的医疗行为引起的,属于医疗事故,要求义乌某门诊部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196036.04元。但义乌某门诊部认为,张良是因自身支气管哮喘旧病发作而引起呼吸、心跳停止,进而发展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最后发展到四肢无自发活动,相当于植物人状态,此医疗事件属于医疗意外。
究竟该谁承担责任?金华市卫生局分别于2006年6月30日、2007年3月1日委托金华市医学会、浙江省医学会对义乌某门诊部为患者张良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认为,医方在诊治过程中,用药基本符合治疗常规,在患者张良病情发生变化时,由于医疗条件限制予以转诊也符合转诊规范,张良在输液数分钟后病情突变至心跳骤停,分析认为与其患有支气管哮喘的基础疾病有关,与医方的诊疗措施无因果关系。鉴定结果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金华正路司法鉴定所对本病例进行鉴定后认为,义乌某门诊部有一定的违反医疗规范的行为。头孢曲松钠属二线抗菌药物,义乌某门诊部在使用该药品时由不具有高级医师任职资格的医师和门诊部主任共同签名出具处方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中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的规定。
以公平原则给予患者补偿
经法院了解,因我国目前对支气管哮喘猝死研究的技术水平尚不能对该哮喘猝死发病机制有较明确的判断标准,且该哮喘猝死表现形式复杂,故快速诊断难以达到精确程度。同时,张良就诊时提供的病历记录也有所欠缺。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义乌某门诊部对张良治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的依据不足,张良现在的后果,是目前医学科学对该疾病的诊疗水平及技术局限造成的。虽然该门诊部行为及主观无过错,但张良因接受该门诊部治疗而承受的不利影响客观存在,鉴于存在客观损害后果,而双方当事人又均无过错,从公平原则考虑,判决义乌某门诊部给予张良经济补偿计人民币266626元,精神补偿计人民币两万元。 记者 邵安琪 通讯员 郭松巍
来源:浙中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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