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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分娩后不幸死亡 医院措施缺位判赔9万余元

发布时间:2008-04-21 02:56:00

        中国法院网讯   4月17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吉安县某医院赔偿死者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各项损失90689.0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4日8时,孕妇曾某因分娩而入住被告吉安县某医院待产,9时出现阵发性宫缩,下午2时40分肌注东莨0.3mg,下午4时40分人工破膜,下午5时30分林格式液500ml+催产术2.5u静滴,下午6时30分宫口开全,下午7时自然分娩一女婴。产妇曾某分娩后,该医院医务人员在行阴道壁缝合术时见阴道阵发性出血,虽组织抢救,但对大出血病情发展后果的预见性不足,且未做好产妇产后出血急救的充分准备,准备措施不到位,后因羊水栓塞,曾某终因抢救无效于2007年7月4日晚11时30分死亡。产妇曾某死亡后,被告方组织院医疗人员诊断属羊水栓塞。死者曾某的亲属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应予以赔偿,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孕妇曾某属正常分娩而入住被告吉安县某医院治疗,被告方应按医疗常规为产妇做好产前产后的各项治疗工作,但被告方在诊疗过程中对产妇大出血病情发展后果的预见性不足,准备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产妇曾某死亡,被告方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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