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规定:处理医疗事故不积极将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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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今后,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受理患方投诉、调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造成矛盾激化的,主要领导将受到行政处分。
我省昨日出台《河南省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将医疗事故处理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八种:1、责令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2、通报批评;3、降低考评等级;4、诫勉谈话;5、调离工作岗位;6、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7、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8、移送司法机关。
各级医学会负责对本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投诉的受理和调查核实;对举报、投诉的查实结果,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的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医疗纠纷之后,医疗机构不按照规定积极稳妥受理患方投诉、调查处理医疗事故争议,造成矛盾激化的,除了按照《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之外,卫生行政部门还要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责任医疗机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以限期处理、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的处理。(记者 连惠燕 实习生 李博)
来源:河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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