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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后两次住院子宫被切除 鉴定虽无因果医院仍担责

发布时间:2008-04-28 05:54:00

    4月16日,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滁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因医疗损害,赔偿患者宫傲梅人民币8万余元。

  2006年1月14日,孕妇宫傲梅到医院就诊待产。18日,医院为她做新式剖宫产手术, 23日,宫傲梅出院。3月3日,宫傲梅因大出血,第二次到该医院住院治疗, 3月14日出院。3月17日上午,宫傲梅再次出现大出血,第三次到该医院紧急治疗,经专家会诊认为,宫傲梅为晚期产后大出血、子宫切口愈合不良,须行子宫次切除术。宫傲梅接受了该手术,3月24日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宫傲梅构成六级伤残。

  此后,医患双方多次为赔偿之事协商,始终未达成一致。2007年1月,宫傲梅提起诉讼。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医患双方协商确定由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过错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认为,医院对宫傲梅在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及术前检查方面存在不足,但不能证明与宫傲梅子宫次全切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故不能认定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及其过错程度。

  法院认为,双方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因医院对宫傲梅在掌握剖宫产手术指征及术前检查方面存在许多不足,不能绝对排除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过错责任的存在。 (尹家茜)

 

 

 

 

 

来源:皖东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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