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有医疗过失 患者术后住院费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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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有“短” 患者术后住院费免交
基本案情
陈某因左眼突然出血到某医院就诊,住院第4天做了手术。术后第2天,陈某左眼视力消失,后经诊断为左眼视网膜中央动脉阻塞,最终造成左眼萎缩,左眼球被摘除。
陈某认为,其目前的状况完全是医院的不当医疗行为所致,故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返还住院预交金2万元,赔偿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司法鉴定费等共计40余万元。
对此院方表示,陈某术后出现的状况系罕见的并发症,具体原因不能确定,故不同意赔偿。同时,院方提起反诉,要求陈某支付尚欠的住院费共计9.9万余元,其中术前住院费为2079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被告双方选定,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医院在为陈某进行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为:医院在为陈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与陈某左眼球萎缩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过失参与度为60%-75%。
东城法院经审理,判决医院返还陈某住院预交金2万元,赔偿陈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1万元;陈某给付医院住院费2079元,驳回医院对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敖文燕法官: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经鉴定机构鉴定,医院在为陈某进行的医疗行为中有过失,过失参与度被定为60%-75%,故医院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医院反诉陈某要求其支付住院费一项,陈某入院后在手术前实际发生住院费2079元,这笔费用陈某应该支付。
但需要指出的是,因医院的手术出现医疗过失,给陈某造成了损失,故此后的住院费用应由医院承担。
据此,法院判决陈某支付手术前的住院费,而驳回了院方对陈某的反诉。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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