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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旧病未愈反添新伤 保健院业主要赔偿

发布时间:2008-05-07 03:31:00

    中国法院网讯   5月7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张盛军赔偿原告李礼才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衣物损失等合计5348.5元。

    张盛军系一康复保健院业主。2007年1月,张盛军在报纸上发布了专治各种颈椎病、椎间盘突出术后后遗症、股骨头坏死、膝关节病的广告,患者李礼才因股骨头坏死于6月年到该保健院进行治疗,由不具备执业资格的黄新负责治疗。使李礼才始料不及的是,该保健院根本没有治疗股骨头坏死的能力,不仅没有给其治好股骨头坏死疾病,反而在治疗过程中因酒精燃烧引燃保护垫布,致使其左下腹部近腹股沟区烧伤,在旧病上又加了新伤。事后,李礼才多次到保健院治疗,旧病、新伤均未治愈。李礼才只好到正规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半个月治疗,其因烧伤引起的自体敏感性皮炎治愈后出院。双方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李礼才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张盛军则主张黄新的诊疗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其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黄新作为张盛军聘用的人员,为李礼才进行治疗的行为应认定为代表张盛军的职务行为,其治疗过程中致人损害,应由张盛军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做出以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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