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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宫切除浑然不知 农家女状告两家医院

发布时间:2008-05-20 06:52:00

        近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对吴秋叶状告两家医院医疗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目前此案已审理终结。

  法庭上,家住内乡县某村的农家妇女吴秋叶在起诉状上称:我于去年8月20日因临产而入住西峡县某乡卫生院,在分娩时因产后出血不止及失血性休克等原因被急转到西峡县某医院,经诊断主要症状为产后大出血和失血性休克。但随后不知何故,我的子宫被全切。乡卫生院未按规范操作,产前对我多次使用缩宫素,造成异常分娩,导致产后大量出血不止,宫缩乏力,措施缺乏,未及时采取预案备血,及时补充输血等补救措施。而西峡县某医院对我实施子宫全切术,后未进行常规病理检验分析,违反医疗诊断常规,剥夺了我了解子宫是否该切除和切除原因的知情权,其行为明显过错,为此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2117.64元。

  被告西峡县某乡卫生院辩称:对原告用缩宫素适当并不超量,原告生产出血系子宫收缩乏力引起,系分娩期并发症,与医院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根据对原告入院时所作血色素值检验,其未达到输血指标,故医院在其产前无需备血。在原告生产出血需输血时,因我院距县城较远,患者无法得到输血,在送往途中休克,并非我院过错,基于上述理由,故此,原告诉请我院赔偿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西峡县某医院辩称:原告产后出血,已造成失血性休克,入院时即已下发了病危通知书,我院对原告行子宫全切手术符合治疗原则,我院在诊治过程中履行了告知义务,原告家属明白并签字,原告子宫切除后明确表示不化验,后果自负。我院认为对原告的治疗没有丝毫过错,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西峡县某乡卫生院一次性赔偿原告吴秋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00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说法】

  医院有过失虽构不成医疗事故

  也应赔偿

  近年来,医患纠纷案件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笔者认为,当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客观地分析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虽然不承担“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只要其对造成的损害结果存在过错,仍然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因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对医院非医疗事故的医疗过错也判以赔偿,有利于充分保护患者的权益,更符合法律原则性规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案也警示我们:医务人员应认真诊治,不但要杜绝医疗事故,还要避免医疗过错过失,给患者造成误诊、误治。当然,病人也更应积极配合医院的治疗,严格遵守医生嘱咐,避免不必要的伤痛和纠纷。

 

 

 

 

 

来源:大河网-今日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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