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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治病心切“先斩后奏”侵犯患者知情权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08-05-21 01:18:00

        日前,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涉及患者知情权的医患纠纷案件,被告九江某医院被判赔偿原告迟女士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5万余元。

    2007年8月25日,迟女士因腹部疼痛入住被告医院,医生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腹膜炎,拟定手术方式为阑尾切除术+腹腔引流术。医院与迟女士亲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后,实施了拟定手术。手术中,主治医生发现迟女士腹腔有暗褐色液体约1000毫升,为了进一步明确诊断,医生在未与迟女士及亲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的情况下,实行了剖腹探查术,发现迟女士卵巢囊肿破裂,为此做了右附件切除术。迟女士住院20天痊愈出院后,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迟女士右侧卵巢已切除,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已行剖腹探查,其伤残等级评定为九级,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的晋级原则,迟女士伤残等级评定为七级。为此,迟女士诉诸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

 案件审理中,九江市医学会鉴定分析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未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诊断腹膜炎成立,选择手术治疗及时准确。术中探查卵巢破裂且无正常卵巢组织,选择卵巢切除有医学指征,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医院在医疗行为中,未与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迟女士因病到被告处就诊,被告将其收治入院,并收取了住院费用,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在术中置其与原告亲属签署的手术知情同意书而不顾,行剖腹探查术,造成原告身体伤残九级,且切除原告右侧卵巢,却无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告知并获得同意的义务,为此,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知情同意权和选择治疗措施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另认为,九江市医学会鉴定证明原告右侧卵巢破裂且无正常卵巢组织,选择卵巢切除有医学指征,因此,被告切除已丧失功能的卵巢系原告的病情所致,不是切除正常的卵巢,该手术与人身损害没有必然联系,不存在致残问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承担丧失右侧卵巢的七级伤残后果,缺失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支持,被告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主观上无恶意,客观上治愈了原告的病情,可酌情免除被告的一部分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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