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关系频频升级 专家聚集山东解医患死结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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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频频升级 专家聚集山东解医患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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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仲裁:裁出医患和谐?


    2006年,全国医患纠纷由2002年的5000起增加到过万起,医患不信任引发的矛盾冲突不断上演。医疗纠纷猛增,医患死结咋解?近日,200多名从事卫生法律事务的各地律师和医院法务工作者聚集济南,研讨医患纠纷解决新途径。


    白衣天使“武装”到头顶,戴钢盔上班,防的却是常处弱势、向医生求救的患者及家属。

医患关系频频剑拔弩张


    医患纠纷频频升级。从近年来发生的“钢盔事件”到“拒绝签字致孕妇身亡事件”,医患之间的紧张关系可见一斑。


    5月26日,南郊宾馆。在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厅、省司法厅等单位主办,市司法局、山东国杰律师联盟承办的“以仲裁方式解决医疗卫生法律纠纷研讨会”上,来自北京、上海、山西和山东等地的200多名长期从事医疗卫生法律事务的律师和医院法务工作者不约而同将目光聚焦在不断升级的医患纠纷上。


    那是2006年末,深圳一家医院的医护人员突然头戴钢盔上班。白衣天使们缘何变成了武装到头顶的“白衣战士”?原来,医院因与一死亡患者的家属发生纠纷,医务人员遭围攻谩骂,为安全起见,医院让医生护士改戴钢盔。平日里文质彬彬的白衣天使们为“防闹”全副武装,淡粉色护士服与军绿色的防爆钢盔形成了强烈的对比。这极具视觉冲击的一幕成了反映紧张医患关系的一个戏剧性缩影,成为当年的热门话题。


    一年后的2007年末,北京朝阳医院,因为丈夫拒绝为手术签字,22岁的年轻孕妇和未降生的孩子失去了宝贵的生命,留给我们的除了叹息以外,还有对极度抵触和不信任的医患关系的深刻思考。


    一方面是医生怀着战战兢兢的心情面对自己的职业,另一方面是患者宁愿选择铤而走险也不相信医生的权威。频繁发生的医疗纠纷,医患关系日益剑拔弩张。 来自卫生部的数据显示,2002年,全国发生医患纠纷5000多起,2004年上升到8000多起,2006年则超过了1万起。据中国医师协会最近一次《医患关系调研报告》显示,全国平均每家医院每年发生医疗纠纷66起,发生患者打砸医院事件5.42起,打伤医生5人,每起赔付10.81万元。拿我省的山大齐鲁医院为例,近5年来,该院发生医疗纠纷事件400余起,每年以20%速度递增!


    这次“以仲裁方式解决医疗卫生法律纠纷研讨会”的主要组织者、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国杰律师联盟会长王维嘉律师分析,纵观世界,没有哪个医院敢宣称自己从来不会出医疗事故,但在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家,医患双方都能遵循法律程序处理,分清彼此的责任与权利主张。然而,在我国,一旦出了医疗事故,患者及家属的第一反应往往是采取非常规手法向医院施压,“医闹”现象就应运而生、愈演愈烈。 “你搞医闹,我戴钢盔。”王维嘉律师表示,从“钢盔事件”等医疗纠纷看,耐人寻味的是,医院和患者一样,也没有通过正常渠道解决问题,同样采取非常规手段,医护人员头顶钢盔让大家看到医院的无助,更看到医患关系之严峻。 救死扶伤是天职,一招不慎上法庭,医生常常进退两难;患者不信任,医生也有一肚子苦水―――


    信任缺失埋下医患僵局祸根


    “医患双方信任的缺失是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的最根本原因。”在“以仲裁方式解决医疗卫生法律纠纷研讨会”上,国内较早从事医疗纠纷法律事务的著名卫生法律师、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华对医患关系僵局出现原因的分析得到了其他与会人员认同。“不仅是医患双方缺少对彼此的信任,在纠纷调解中也缺乏能让双方都信任的第三方。”一位在医院从事法务工作的与会者表示。 多数与会者表示,他们相信医生中大肆牟利、医德败坏的是少数,大多数医护人员仍秉承职业良知兢兢业业工作,但少数的腐蚀性与破坏力太大了,把正常医患关系一点点扭曲,将所有人置于失衡状态――― 患者额外负担沉重费用,而全体医护群体为他们的恶行承担骂名与敌视。“钢盔事件”的死亡患者家属的偏激不是针对具体的医生护士,而是在宣泄对医疗乱相的强烈不满。而戴钢盔的大多数医护人员也是无辜者,在为医疗乱相“赎罪”。


    采访中,济南多家医院的医生对医患不信任造成的损失感受强烈。针对上述北京发生的产妇死亡事件,他们表示,医生眼看着病人因“拒签”而死去,确实让人难以接受,但在医院把所有风险和后果已经充分告知的情况下,患者或家属仍拒绝签字的话,医生很难进行“强制治疗”。如果未征得病人家属同意就手术,一旦出现因手术而导致死亡或致残的结局,法院肯定要判定这个医院违法手术。因为明明病人的丈夫不同意手术,而医生却没有尊重病人或家属的意志和对治疗的选择权。“在危急情况下,如果没有患者或家属的签字,你是否愿意为患者做手术?”面对记者提出的这个问题,接受采访的医生的回答几乎完全一样:“如果已经做了充分的解释工作,患者或家属仍坚决不签字的话,我也不敢做这种手术,因为我承担不起责任。”


    采访中,医生和医院管理方几乎一致认为,现在的规定对医生束缚太多,社会舆论对医生的压力也很大,如果没有病人或家属的签字,医生做手术就可能承担“上法庭”的风险。在医疗实践中,医生经常被逼在一个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一方面被要求做到不惜一切代价去救治危重病人,另一方面又面临着承担法律责任的压力。


    医生有怨言,作为医疗关系另一方的患者是否也有苦衷呢?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患者去医院就诊,往往要托人找熟悉的专家,很少直接去医院看病的。原因很简单,没熟人介绍,大夫看病不认真。还有许多患者感觉,到医院看病,找一个专家不保险,得多找几个才放心。


    北京市卫生局的有关数据显示,拿着一本病历单跑多家医院的,占目前专家门诊接诊量的30%以上。“看病得有自己的‘主心骨’,不能全听医生的!”这是不少患者抱有的想法,也许正是有这样的不信任想法,一些患者家属才在该签字的紧要关头拒绝签字。


    记者在一些医院调查时发现,对医院不信任的患者占一半左右。而所有被调查者都表示,在签署手术单的时候,他们心里都是忐忑不安。看到病人对自己的不信任,医生们很痛心。医生们承认,现在的医患关系的确是出了问题。


    正是医患之间的严重不信任,才导致近年来医患纠纷连续上升。陈志华律师认为,医患矛盾是社会矛盾的一个缩影,医患矛盾的妥善解决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一定借鉴意义,需要各方重视和参与。


    医疗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受质疑,民事诉讼旷日持久、久拖难决。


    仲裁有望息讼解纷重构医患和谐关系


    卫生部高层曾提出,解决医患矛盾关键在于医方。他认为,当前造成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加的重要原因,在于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缺乏理解,不能换位思考。


    尽管如此,但医患之间不断上演的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注定没有胜者。如何有效解决医疗卫生法律纠纷、改善医患关系,使之跳出恶性循环的怪圈,是各界人士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


    王维嘉律师分析,医患关系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患之间产生的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目前,处理医疗纠纷的法律依据分别为《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条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三种途径解决:双方协商、行政调解和民事诉讼。 与会的山东政法学院李燕副教授认为,三种途径对于解决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确有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自身不足。在医患双方激烈对抗、分歧较大的医患纠纷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而医疗纠纷诉讼普遍存在法官医学知识局限、审理周期长、处理难度大、当事人双方对立情绪强等问题。王维嘉律师认为,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是目前最为理性的处理方式,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权威性、终结性和约束性,但诉讼也可能成为一场费时费力费钱的持久战,除了必要的医学鉴定消耗时间以外,法官对医学常识的缺乏也对案件审理造成一定潜在风险。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私了”,在保护医患双方的隐私与名誉的同时能较为快速地解决问题。但对于赔偿标准的界定却容易存在争议,赔付的钱太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也会起到助长“医闹”的示范效应;赔付的太少可能造成纠纷解决的不确定性、不彻底性,往往存在日后反悔的隐患,同时对于协议的法律效力也有很多争议。


    陈志华律师提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行政法规,主要针对的是医疗事故的行政解决机制。对行政解决机制和行政法律规范的过度依赖,是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相关的法律规定存在着“二元化”(《条例》与《民法通则》及其相关法律规范严重矛盾)的重要原因。因为行政部门与医疗机构同属于国家公共机构,一些当事人对行政调解的公正性存在质疑。同时调解结果不能对抗诉讼,调解结果的效力与双方协商等同。


    王维嘉律师表示,目前《条例》提出的三种解决机制都存在一定的不足。在现代法治理念下,法律应当制定多元的合理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供当事人双方选择,以达到有效解决纷争的立法目的。从缓和化解医患矛盾、建立和谐社会关系的角度考虑,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尤其是仲裁机制应当在解决医患纠纷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作为介于“私了”(双方协商)和“官了”(民事诉讼)之间的准司法制度,仲裁在医疗纠纷领域内适用医疗仲裁制度有着其他纠纷解决机制难以达到的优势。在研讨会上,陈志华律师对医疗纠纷引入仲裁解决机制进行了系统阐述。他表示,仲裁是国家认可的处理民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和法律制度,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到的仲裁协议或条款,将其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如自愿性、权威性、快捷性、保密性。体现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自行对自身权利作出处分。医疗纠纷仲裁庭由医学专家、法医、法律工作者等组成,可以解决医疗纠纷处理领域的医学专业问题和难点,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从而克服了医疗纠纷民事诉讼往往需要借助界定结论予以裁判的被动局面。当然,仲裁庭亦可依法就专业问题委托鉴定以认定案件事实。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可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避免了医疗诉讼周期过长的弊端。陈志华律师表示,在医疗服务逐渐走向市场的今天,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医疗机构也往往不愿将其与患者产生的纠纷公之于众。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而且应当事人的医疗仲裁协议,裁决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由此可见,医疗纠纷仲裁对医患双方的隐私权的保护也是非常有利的。


    据了解,医疗纠纷仲裁这种方便快捷、合法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已在我国部分省市开展起来。2004年底,北京市分别成立了北京卫生法研究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和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分别承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参保医院和太平保险公司参保医院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两家医疗纠纷调解中心是独立于患方、医方和保险公司的第三者,受理参保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为医院和患者解决矛盾。自2005年1月1日正式运行以来,两家调解中心调解了大量的医疗纠纷案件,逐渐形成了“有了纠纷不找医院,找调解中心,调解不服找法院”的良性运转机制,得到了医患双方的信任。2006年7月,山西省太原仲裁委员会成立医事纠纷调解中心,专司医事纠纷调解仲裁,一年多来,参与调解医疗纠纷90余起,调解成功60起,有效化解了医患纠纷,促进了医患之间相互理解。


    王维嘉律师表示,举办此次研讨会,邀请国内200多名专业人士探讨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希望能促进济南解开医患死结,实现医患和谐。

 

 

 

来源:济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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