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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错给幼儿使用成人药

发布时间:2008-06-20 03:38:00

    一名不满6岁的孩子因感冒到医院治疗,由于接诊医生用药不当,孩子病没治好,反而出现头晕、呕吐等不良反应,由此引起医患纠纷。日前,长宁区法院依法认定医院具有过错,须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共计24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病症有增无减

  去年8月底,晓晓出现感冒症状,9月2日由父母带至长宁区某地段医院看病。当时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医生开了左克0.2克静脉输入2天的处方。用药后,晓晓的症状并无明显改善,反而出现头晕、呕吐、异常兴奋等症状。第二天晓晓到医院复诊,诊断为支气管炎。此时,晓晓的父母才得知左克为儿童禁用药,遂与医院交涉。医院派人陪晓晓去别的医院检查,测得其血液中的左克浓度为0.07毫克/升,肝、肾功能正常。但晓晓的父母认为,不当用药使女儿受到极大伤害,要求医院道歉并赔偿损失。

  由于与医院交涉未果,晓晓的父母以晓晓为原告、双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律师费等2400余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另外要求医院每年为孩子做一次全身体检直至成年。

  

    不属医疗事故

  审理中,长宁医学会分析认为:原告当时存在的头痛、呕吐等症状可能为使用左克的不良反应,但目前未发现存在由该药导致的不良后果;另外,由于用药仅2天,原告体内药物浓度很快下降,无导致软骨发育障碍及其他系统、脏器远期损害的证据;再次,当事医师对儿科专业知识欠缺、能力不足,导致用药不当。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院承担后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由于被告的当事医生对儿科专业知识欠缺、能力不足,导致对原告用药不当,被告对此具有过错,虽未构成医疗事故,但仍应对原告为此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双方确认一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损害后果和被告的过错程度,酌定为2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1000元律师费,根据已查明的原告支出律师费情况,该损失是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所需,且已实际支出,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原告主张每年全面体检的请求,法院认为,根据长宁医学会的分析意见,原告的上述主张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东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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