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律师:医疗机构质疑患者在外院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发布时间:2008-06-26 10:00:00
笔者正在办理的一起植物人医疗事故赔偿案件中,被告医院对于患者在外院治疗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并要求提供全部的用药等费用明细,法庭也要求原告提供。
对此,笔者认为,原告可以配合法庭提供全部的费用明细单,但是仅凭这些明细和被告医院的单方面陈述意见,是无法确定已发生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法院也无权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下对部分费用作出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认定。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如果患者已经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上述证据,其相应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该部分医疗费应视为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如果被告医院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种举证责任并非其单方面的质疑陈述以及其自身惯有的治疗方案,而应是就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来源:江苏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