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院抢救不及时致急诊病人死亡索赔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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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女士在起诉书中称:2007年5月29日晚上10点多,其丈夫李先生因被他人用刀刺伤全身、胸腹、四肢多处,腹部肠脱出体外、流血不止被送往被告医院急救。但医院不仅没有将李先生作为急救病人进行抢救,而且也没有对他采取任何止血、输血等医疗措施。最终造成李先生因抢救不及时、救治措施不当而死亡。李先生的死亡给贾女士以及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贾女士带着儿子小俊以及公婆二老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500元、抚养费5万元、死亡赔偿金90500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20万元。
开庭审理时,医院辩称:李先生于2007年5月29日23时3分因病情严重送入医院急诊科。急诊科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并请外科急会诊。外科医生迅速到场会诊抢救,立即给予血常规、胸腹cT检查、下病危通知书、继续补液等抢救措施,由外科医生护送到外科病房,立即进行剖腹和开脚探查术前准备。但因李先生全身多处致命伤,伤势极其严重,虽经积极抢救治疗,李先生还是于5月30日0:15分因抢救无效死亡。在上述对李先生的诊疗过程中,被告无任何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并依法履行了正确诊断治疗义务、完全告知义务、注意与谨慎义务及医疗行为义务。因此,原告之诉无理无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庭审最后,医院申请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进行鉴定,贾女士等人也表示同意,法庭决定待鉴定结论出来后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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