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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三次就诊未检查 肠癌当作痔疮治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一年后病情加重延误治疗,医院担全责赔偿9.4万
   
 患者自以为长了痔疮,就诊时让医生开了治疗痔疮的药;医生没有仔细检查,即按患者的要求开方配药。一年后,患者的病情愈加严重,仪器检查才发现得的竟是直肠癌!由于医院未按常规进行必要的检查,延误了病人的早期诊断和治疗,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将医院告上法院,索赔45万元。长宁法院认定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最终确定赔偿额9.4万元。

    医院:三次就诊未检查

    2005年7月,汤得礼先生因便血到位于本市长宁区的一家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根据他的主诉,诊断为痔疮,并按他的要求只配了痔疮膏等进行治疗,未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检查;2006年1月,汤先生因腹痛,肛周骚痒并且经常疼痛,再次去该医院看病。医生根据他的口述,诊断为肛周慢性湿疹,并开了相应药物治疗,还是没有进行检查;同年3月,汤先生肛门症状未见好转,第三次到这家医院就诊,接诊医生仍然没有为他进行针对性检查,而只是根据他的要求,开具了10枚痔疮栓进行治疗。

    到了2006年7月,汤先生的便血次数增多,病情越来越重,第四次前往该医院就诊,并主动要求进行痔疮手术。在手术前的肠镜检查中才发现,汤先生患的不是痔疮,而是直肠癌。他被紧急转院至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手术后病理检查证实,汤先生所患的是溃疡型直肠癌。由于先前接诊的这家医院没有及时进行检查和诊断,致使他的病情被拖延了一年多时间,错过了宝贵的早期诊治时机。汤先生随即将医院告上了法庭。

    患者:延误治疗告医院

    原告汤得礼认为:被告医院延误了他一年多的治疗期,虽经手术治疗,但术后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面临着病情不可治愈的严重后果,整天处于死亡的恐惧之中。这一切都是由被告医院的医生失职、违规操作所造成的。故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丧失劳动力赔偿费等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6万元。

    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法院委托长宁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被告医院在原告因便血多次就诊时,均未按操作常规进行必要的检查,以致延误原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该过错对原告疾病会产生一定影响。本病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院方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判决:患者获赔9.4万

    长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长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表示,被告医院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原告疾病的预后有因果关系,构成医疗事故,被告承担完全责任。故被告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赔偿。

    关于赔偿范围及数额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鉴定结论和法律规定等合理确定。法院综合上述具体情况,判决医院赔偿原告汤得礼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复印费等共计87000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

    法官点评:

    有些人去医院看病只是“点菜”式的配点药,而不愿作进一步的检查,这种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有些医生也乐得省事,便不按常规进行必要的检查。殊不知,这种行为潜伏着巨大的隐患。实际上,疾病的早期诊断极为重要,尤其像一些肿瘤:如直肠癌、乳腺癌等,如果早诊断、早治疗,就往往能在与死神的赛跑中占得先机,赢取宝贵的时间,因此病人的存活率也极高。故医生在接诊中万万大意不得,一定要按照常规进行检查。另一方面,病人也要坦然面对自己的病情,不要惧怕必要的检查,“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医患双方均应从本案中吸取教训,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

 

 

来源:上海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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