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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身亡家属起诉 医院行为欠规范判赔

发布时间:2008-09-08 08:29:00

    中国法院网讯   9月8日,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镇江市某医院赔偿原告损失35000元。
    2006年12月,患者因“突发头痛、吐词不清半小时”到镇江市某医院急诊诊治,检查后诊断为:脑干出血、高血压病3级,随后进行了气管切开术。但手术后,患者仍神志不清,经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其妻子和儿女诉至润州法院,认为患者的死亡完全系因被告的过错所致,故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中的70%计292419元。

    审理中,镇江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原告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的审核意见是:医院对患者脑干出血的诊疗措施符合医学规范,其诊疗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在脑干出血的急性期搬动病人,加重病情发展,与病人转科48小时内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诱发责任。

    润州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患者的诊疗行为经镇江市医学会和无锡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均认为患者入病诊断明确,病情危重,预后较差,病死率极高,被告的诊疗过程基本符合医疗规范、常规。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鉴于本案两份鉴定书中指出的医疗行为中存在的病历书写欠规范,病情告知不充分,病情观察欠仔细,在脑干出血的急性期搬动病人的做法等不足之处,虽与患者的疾病转归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可以视为医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被告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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