抑郁病人跳楼身亡 家属索赔15万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首页 > 其他医患纠纷 > 正文

抑郁病人跳楼身亡 家属索赔15万

发布时间:2008-09-18 07:26:00

    2006年冬天,家住山东省莱西市的李君(化名)因精神抑郁在家中上吊自杀,幸亏被家人及时发现救了下来。医院在给李君治疗外伤的同时发现,病人患有抑郁症而且自杀倾向依然很严重。为此,医院出具了一份“免责生死契约”,要求李君的丈夫签字。但是,7个小时后,李君又选择用跳楼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尽管已经在“生死契约”上签字,李君的家属依然觉得医院对她的死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山东青岛市中院对该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医院担责五成,赔偿李君家属6万余元。

   

    ■事件

    家中上吊获救医院跳楼身亡

    据介绍,李君家住莱西农村,是一个14岁女孩的母亲,他们一家的生活一直很稳定。但是不知道从哪一天开始,李君的脾气开始变得暴躁,而且渐渐对生活中的一切都失去了兴趣,对什么事情都提不起劲来,有时甚至会产生看到鬼神的幻觉。由于家人缺乏相应的心理知识,对她的情况一直没有重视起来。

    2006年10月31日凌晨,因为失眠而情绪低落的李君又一次被“做人没意思,不如死了干净”的念头缠绕,她趁着家里人都在熟睡,找来一根麻绳在自己的房间里上吊了。李君的丈夫在睡梦中惊醒后发现了已经上吊的李君,赶忙把她救下来,送到了莱西市人民医院。医院接诊后,先对她脖子上的伤进行了治疗,主治医生发现李君的精神抑郁,自杀倾向依然很强烈。

    为了防止出现意外,医院出具了一份证明,上面写明“患者系自杀刎颈入院进行手术清创完后,患者目前有自杀倾向,已向家属交代嘱其加强看护,如在住院期间再发生自杀事件与本院无关,患者丈夫签名:刘某。”

    尽管医院和家属都加强了看护,但是意外还是发生了。就在上吊自杀未遂不到7个小时后,李君又趁丈夫不注意,从5楼病房纵身跳下身亡。

   

    ■庭审

    家属索赔15万医院连喊冤枉

    “病人在医院里死亡,医院就应该负责任。”李君家属刘某认为,医院之前要求他在“生死契约”上签字是为了逃避责任,对于妻子的死,医院没有尽到看护的义务,应该对他们进行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刘某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5万余元。“在李君自杀之前,我们已经和家属签订了一个协议,说明她是精神病患者,如果发生意外和医院无关。”医院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认为,医院对李君的治疗过程没有错误,是家属没有看护好她,医院没有任何责任。

   

    ■一审

    双方责任平分医院赔偿六万

    莱西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在给李君治疗时,已经发现了她精神抑郁并有自杀倾向,应当引起高度重视,或者建议患者家属到专业精神医疗机构诊治,为患者提供保护系数较高的医疗场所。但是医院在对待这个问题上却采取了写证明材料的办法,以此来将风险转嫁到家属的身上。因此,医院对李君的死亡负有责任,而刘某在明知道李君有自杀倾向的情况下,却疏忽大意导致她跳楼自杀,也有过错。

    据此,法院判处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医院赔偿李君家属6万余元。

 

 

  ■终审

    医院负有过错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莱西市人民医院不服判决,又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医院坚持认为,他们已经对李君脖子上的伤进行了治疗,同时也通知了家属,告诉他们应该加强防护,尽到了告知注意义务。李君跳楼时刘某没有抓住,这和医院无关。另外,在治疗方案上,病人入院到自杀仅7个小时,期间上诉人为其抢救治疗过程根据医疗规定本着先急后缓的原则,先治疗危及生命安全的急症,给李君脖子上的伤进行治疗,然后再转入精神专科医院治疗。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医院对病人不仅负有治疗的义务,同时还负有保护患者生命安全的义务。医院对李君只是进行了伤情的救治,明知道她有自杀倾向,却没有引起重视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安全等级,因此对李君的死亡负有过错。近日,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半岛都市报

 

 

中国医疗纠纷网http://www.chinayljf.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