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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术后肾衰身亡 医院担责三成赔偿1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08-10-06 07:29:00

        辛某在山东青岛徐州路一家医院做了心脏手术后,出现了急性肾功能衰竭等症状,最终离开了人世。辛某的家人随后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支付68万余元的赔偿。市南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医院担责三成,赔偿死者家属17万余元。

  时年65岁的辛某因阵发性胸闷4年,在2005年9月初来到徐州路一家医院诊治,经过诊断,辛某患有心脏病、主动脉瓣关闭不全等症状。9月底,辛某在医院做了冠脉搭桥和主动脉瓣置换手术。不料,在手术之后,出现了严重的肺损伤,肺感染,急性肾功能衰竭等症状。最终,辛某在10月中旬离开了人世。

  辛某的家人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辛某家人认为,医院在手术中操作有失误,要求医院支付68万余元的赔偿。而医院认为,他们并没有过错,患者死亡是其自身的病情导致的。

  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专家们认为,在手术中和手术后,医院方面均有过失之处,所以医院在患者身亡中,应承担20%~30%的责任。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医院在治疗的过程中存在过失,对患者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搜狐-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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