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患者跳楼身亡医患和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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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日报网讯 一名酒精依赖的精神障碍患者,在住院期间,打开医院窗户后跳楼身亡。10月15日,新疆法制报15版对此案进行了报道。作为全疆第一家开设戒酒门诊的医院,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为何被诉至法院?
10月20日,记者再次来到该医院。死者吴东泉(化名)的主治医生董红斌向记者介绍了他入院时的情况。据悉,2007年8月31日,吴东泉在其妻子的陪同下,来到乌市第四人民医院戒酒科接受治疗。这也是自2006年以来,他第三次为了戒酒走进该院。事发后,医院工作人员在整理死者床铺时,意外发现了一封信,经证实是死者的妻子在死者住院期间写的“离婚书”,后经当时与吴东泉同病室的病友证实事发前的几个小时,死者的妻子来到医院,不知何因两人发生激烈争吵。董红斌说吴东泉患有“酒精所致的精神障碍”,家人关心和理解无疑对患者的治疗是至关重要的。
新疆精神卫生中心暨乌鲁木齐市第四人民医院院长徐向东介绍,从医学角度来说,“精神障碍”并不是常人所说的“精神病”,比如神经衰弱、失眠等均属精神障碍,但不属于精神病。精神障碍患者对自己的行为可以进行判断,而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时是无法控制自己行为的,像吴东泉这样酒精依赖型的精神障碍,通常会产生戒断综合征和依赖综合征,其中,戒断综合征主要表现为生理上的不适反应,比如出汗、体温升高、情绪焦躁,而依赖综合征则体现患者的心瘾,这才是真正难戒除的。
对于此次事件,乌市第四人民医院认为,医院根据袁东泉的病情安排在封闭的戒酒科病房以隔断酒的来源,防止其边戒酒边饮酒,院方对袁东泉的跳楼身亡不存在任何过错,补偿只是医院出于人道主义立场对患者表示的经济援助,以体现医院以人为本的服务精神。
在患者跳楼事件的法庭调解中,双方均认可公安机关认定的患者死亡属于意外事件,院方无责任,但考虑到死者父母年事已高,家庭生活困难,双方达成协议,医院给予死者家属生活补助慰问金总计105000元。
来源: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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