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针遗留腹部11年 患者获赔18万
发布时间:2008-11-03 02:18:00
中国法院网讯 丁某11年前在盐城某医院施行胆囊切除手术,粗心的手术医生竟然将手术针遗留在其体内。日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对该起医疗侵权行为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某医院赔偿丁某各项损失计18万余元。
原告丁某原系盐城市水利机械厂工人。1996年4月在被告盐城某医院接受了胆囊切除手术。术后,丁某腹部经常疼痛,多次去医院就诊,均未见好转。2007年3月,痛不欲生的丁某到盐城另一家医院进行了医学影像CR和CT检查,检查结果反映丁某肝左外叶前缘见针样金属样密度影,并确诊肝部有异物。至此,丁某坚信这些年来的腹部疼痛是由于11年前某医院在为其进行手术时将异物遗留其体内所致,并要求某医院负责处理。在丁某及其亲属的坚持下,2007年11月,某医院为丁某施行了腹腔肝脏异物取出手术,术中从丁某的肝脏左内叶取出金属针一枚。
丁某多次要求某医院赔偿未果。愤怒的丁某一纸诉状将某医院告到法院,要求某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神神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计40余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某医院申请,法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丁某体内取出的金属针是医用针还是民用针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丁某腹腔内取出的金属针为医用针难以排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医院将由其负责保管的丁某1996年4月在该院实行胆囊手术的病历资料丢失,且不能举证证明该院对丁某实施的医疗行为与丁某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某医院应当对丁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某医院最终为其过失行为“埋单”。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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