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双胎分娩规范造成孕妇次子死亡 被告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_中国医患纠纷网--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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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双胎分娩规范造成孕妇次子死亡 被告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

发布时间:2008-11-24 07:17:00

    【简要案情】

    孕妇王某某因“孕33+6周、双胎”于2007年12月14日5时41分入住被告淮安市某医院院产科病房待产,双胎位为LOA/ROA,待产过程中胎心监护及待产记录显示双胎均无明显异常。12月17日上午9:40,孕妇经阴道分娩一子,现健在。

    大子娩出后,被告接产人员未作其它处理,而是在20多分钟后才行阴道检查,发现胎产式已转为横位,数次试行内倒转,但均未果,约50分钟后,才请示上级医生。10:45分,上级医生在麻醉下行内倒转术,10:50行臀牵引,娩出一男婴即二子。新生儿1分钟Apgar评分0分,出生后窒息15分钟,经临时抢救后转新生儿科进一步治疗,入院诊断为“早产儿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早产儿呼吸衰竭、早产儿肺炎”,虽经积极治疗,但终因缺氧严重,持续时间过长,而于2008年1月26日死亡,死亡记录确定的死亡原因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并发缺氧缺血性脑病(重度)、呼吸衰竭”,淮安市医疗事故争议病理解剖小组尸检所作病理死亡原因为“围产儿肺炎、肺不张”。

    2008年3月,王某某夫妇委托笔者作为代理人,将生产医院诉至淮安市清浦区法院。

 

    【诉辩意见】

    原告认为,孕妇在产前一切检查均显示双胎儿在宫内正常,现发生双胞胎中一男婴死亡的严重后果,完全是被告医院违反妇产科诊疗规范,医疗行为不当所造成,被告对此后果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孕妇存在早产、双胎、二子横位难产以及低体重儿等四项高危因素,高危儿死亡率极高,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淮安市医学会首次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其分析意见为“1、医方在孕妇分娩过程中,对双胎分娩重视不够,在孕妇大子娩出后对次子胎位未固定为纵产式,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