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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肝癌诊断缺乏依据,患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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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患者吴某某,男,69岁,2008年5月19日患者单位体检时发现肝占位,5月20日行CT检查诊断为:1、肝脏多发性小血管瘤可能性大;2、肝脏左内叶占位性病变,性质待查,建议查AFP。为求进一步诊治,患者于2008年5月26日入住南京某医院,该院当天行术前讨论拟行肝脏血管造影+化疗+栓塞治疗,5月28日患者在该院行肝动脉化疗栓塞术,术后修正诊断肝多发恶性肿瘤。5月30日,该院某主任查房时详细询问病史并检查后认为,患者DSA造影表现和CT图像结合,肝血管瘤不能排除。5月31日,患者出院。其后患者又至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等多家医院复查,均认为患者只是多发性血管瘤,诊断肝癌缺乏依据。
    医方术前考虑患者为原发性肝癌可能,但术前未行鉴别诊断,且5月26日患者住院第一天的医方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前小结、手术同意书表明医方已决定行肝动脉化疗栓塞术,显然医方存在先入为主的观点:并不认为患者可能只是血管瘤。一切方案都是按原发性肝癌进行准备的。肝动脉化疗栓塞术作为肝癌治疗手段,应当在确诊肝癌的情况下才能实施,医方在未能确诊肝癌的情况下,行化疗栓塞术明显依据不足。
    患者吴某某于2008年8月15日诉至南京市鼓楼法院,要求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受南京市鼓楼法院委托南京市医学会于2008年12月10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在分析意见中明确指出患者诊断为肝脏血管瘤的可能性大。

医师,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黄双强是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

 

来源:中国医疗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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