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二药”案:中山三院将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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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齐二药”案件被告之一,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终于开口了。12月12日,中山三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2月10日案件的终审结果作出回应。中山三院诉讼代理人蔡彦敏表示,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医院开药不是经营行为
将择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蔡彦敏认为,中山三院在“齐二药”事件中并不存在过错,广州市中院的终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在她提供的相关材料中,用长达16页的篇幅对广州市中院终审判决书挑错。蔡彦敏说,比如判决书中多处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错误的,但却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论,这让人非常疑惑。
中山三院负责人认为,医院销售药品加价是一种政策补贴行为,而不是市场经营行为。整个判决并没有对“齐二药”的生产、购销环节和过程进行充分、详细、深刻地剖析和审定,而只是简单地把责任推给了药品的使用者,这显然有失公允。
根据有关规定,推翻终审判决可循3条审判监督程序:法院自己发现错误并纠正,检察机关抗诉,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蔡彦敏表示,这几种途径他们都会做尝试。目前他们正在准备材料,择日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并向检察机关申请司法监督。
作为中山三院的主管部门,中山大学对中山三院表示支持。
据记者了解,在终审宣判之后,中山三院有两年时间申请再审。法律专家表示,这一过程并不妨碍终审判决的执行。在广东高院宣布对案件进行再审、终止原判决之前,“该赔的照样要赔”。
没有选择购药权利
医院要承担责任“有点冤”
“‘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是2006年广东省同剂型、同规格药品中唯一中标的药品,我们别无选择只能采购。”中山三院的负责人说,“假药进入医院是监管部门的失职,应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根据健康报记者在2006年5月进行的调查,当年4月以前,中山三院使用的是云南大理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10毫升:5毫克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在肝病临床治疗中效果一直不错。但是,此药在2006年广东省省属药品招标中落标,而同剂型、同规格的中标药品只有“齐二药”的产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中山三院药剂科于4月初通过“齐二药”的代理公司广东省医药保健公司购进3600支这种药品。当时的记录显示,进药程序与渠道符合广东省药品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
蔡彦敏表示,这个判决无异于要求医院对所购进的药品进行内在检验,而这本身应是药监部门承担的责任。“药品经过药监部门层层把关,经过招标我们再购入,如果通过这样的正规渠道购进的药品都不能相信,我们还能相信什么?”
有法学专家认为这一质疑不无道理。他表示,中山三院购进和使用药品的流程是规范的,该药品经过广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文。“齐二药”药品的使用,医院完全没有选择自由。“无自由而有责任,这的确有点冤。”
医院已经损失2000多万元
追偿可能困难重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要求中山三院、医保公司和金蘅源公司作为销售者,应该对受害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者齐二药公司和销售者中山三院、医保公司及金蘅源公司共需赔偿原告350余万元。受害者可以向任何一个被告主张赔偿,该被告必须先赔偿给受害者,之后再自行向其他被告进行追偿。
在12月10日终审宣判的当天,有患者家属表示,会向中山三院索要赔款,“因为医院比较有钱”。对此,中山三院的负责人只能苦笑:“原告来找医院的可能性很大,这一点我们有心理准备。”他们表示,将会考虑起诉“齐二药”或者经销商,但具体起诉谁,医院还未最终确定。
作为整个案件的源头,齐二药公司因为濒临破产失去偿付能力。据记者调查,在“齐二药”事件曝光之后的2006年6月,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对齐二药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238万元,并处货值金额5倍罚款1682万元,罚没款合计1920万元。
蔡彦敏教授透露,作出终审判决的一个多月前,广州中院召集受害人及众被告,商谈能否和解。中山三院曾提出,能否将“齐二药”先前缴纳的1920万元罚款拿出来赔偿给众受害人,但遭到了法院的拒绝。“按照先民事赔偿后刑事罚款的原则,这笔钱是应该拿出来的。”蔡彦敏说。
中山三院负责人表示,在该案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医院已与40多名受害人达成协议,共赔偿了他们300多万元。加上从开始的抢救到最终的司法程序,医院前后的直接、间接损失和花费加起来,已经有2000多万元。“这个大包袱,很可能最终还是要由医院来背。”该负责人无奈地说。
判决可能激化医患矛盾
另一些受害人可能再诉医院
据记者了解,在终审宣判之后,有部分原来已经和医院达成谅解的受害人重新和医院接触。据院方介绍,这些患者也很可能向医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赔偿。
“医院本身也是‘齐二药’事件的受害者。”法律专家傅蔚冈表示,受害人将中山三院、销售商“金蘅源”、“省医保”一起诉诸法院,从法律层面分析当然无可厚非。但是,这样做却无助于问题得到根本的解决,甚至有可能激化医患关系。
在记者采访时,多位专家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与“齐二药”类似的上海“甲氨蝶呤”事件。据了解,同样是假药造成了众多人员伤亡的事件,但“甲氨蝶呤”引发的问题很快得到解决,受害者得到合理赔偿,医院并未被认定须承担任何责任。
来源:健康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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