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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关于解决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即将发布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我们收集了征求的意见,对‘实施意见’进行了最后修改。”昨天,昆明市召开新闻通报会,市卫生局副局长谢嘉鸿表示,《昆明市关于解决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已进入发布程序,预计最近就会实施,修改后的《实施意见》将对参与协商人员的身份有所要求。

  10个月涉嫌“医闹”事件11起

  南方医院反映“遭黑社会打砸抢,导致其他病人无法得到正常治疗”的事件中,满地钞票的新闻图片还让人记忆犹新。近年来,昆明屡屡发生以医疗事故争议为由,扰乱医疗秩序的恶性事件,损害了人民群众及医疗结构的合法权益,在社会上形成“医闹”歪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据通报,仅2007年,昆明就发生各级各类医疗纠纷1393件次,其中涉及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116起,涉嫌“医闹”事件28起;2008年1―10月,涉及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73起,涉嫌“医闹”事件11起,扰乱了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医患纠纷解决制度化建设势在必行。昆明市为解决医患纠纷研究起草了《昆明市关于解决医患纠纷的实施意见》,市卫生局副局长谢嘉鸿表示,《实施意见》经过征求意见阶段,进入了发布程序,将于近期发布,此举走在全国省会城市的前面。

  医疗机构应常设纠纷调处部门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机构为发生医患纠纷的责任单位,应设立长期有专职人员管理的医患纠纷调处部门,建立健全有效的医患沟通机制。发生医患纠纷后,当事人员应及时报告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对报告内容调查核实,确定纠纷的性质、责任、处理途径和工作方法,妥善解决好医患纠纷。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有关病历文件、现场实物应在医患双方在场情况下封存或启封。患者死亡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有关尸检的必要性和拒绝尸检的后果,并做好相应记录。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方应当在30分钟内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殡仪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动尸体,死者尸体存放一般不得超过2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在患者死亡48小时内尸检。

  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时,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昆明市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或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非直系亲属或可参与协商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对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理,要按属地管理、分级实施、多部门响应的原则进行。其中,各级公安部门,应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20分钟内,根据事件规模组织相应警力到达现场,协助医疗机构告知患方合法维权途径,敦促医患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对医患双方参与纠纷谈判的人员进行身份识别,非患方直系亲属不能参与纠纷协商过程。

  对此,有记者提到如果患方直系亲属文化程度低或不具备法律、医学知识,会不会在协商中处于被动?谢嘉鸿回答,当时考虑非直系亲属不能参与纠纷协商过程时,是因为以前碰到很多医患纠纷,患方参与协商的人并非患者直系亲属,甚至可能涉嫌“医闹”性质,经过征求意见阶段后,目前已开始考虑允许患方代表在直系亲属外,还增加一定名额的法律、医学方面专业人士,例如律师等,以保证患方合法权益。

  此外,征求意见结束后还进行了一些修订。谢嘉鸿举例,如对双方协商人员数量和身份的确定,避免了此前部分医疗机构协商人员身份不具代表性等问题。


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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