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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医院盲目自信,对患者病情认识不足致患者死亡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死者刘某,生于1982年3月23日,卒于2008年2月7日。
    死者生前系血友病甲患者,2008年2月3日患者因左下腹血肿住入江苏省人民医院,次日该院下达病危通知。由于该院没有血友病甲的特效药物凝血因子Ⅷ(FⅧ),患者于2月5日由该院救护车送至被告苏州某医院。
    入院后,接诊医师开出处方,让家属到苏州市礼安药店购买FⅧ 250IU/瓶共12瓶,购药后当即使用2瓶,患者感觉病情缓解。6日查FⅧ活性水平为1%,提示病情属于重度,被告当日将FⅧ 剂量加倍,并要求家属再去药店购买2瓶,家属提出今天是年三十,下午和明天药店可能不营业,是不是多买一点备用,被告余主任告知没有必要,根据他的检查,患者病情并不严重,FⅧ 用到初一上午,观察一天后,初二初三即可出院,家属大为宽心,不过还是多买了2瓶共4瓶。
    6日晚9:00左右,患者感觉不适,烦躁不安,被告李医师口头嘱静脉推注4瓶FⅧ,半小时后,病情未见缓解,家属再次找到李医师,李医师让护士再将最后两瓶FⅧ静推,仍无缓解。7日凌晨1:00左右,患者病情加剧,值班医生嘱输血浆,输600ml后又输600ml(未输完),仍无效,申请全血时该院血库已空。此时药店已关门,买不到FⅧ,患者呼吸越来越困难,而值班医护人员对患者病情危重仍未引起重视,直到患者出现昏迷抽搐,才采取急救措施。
    晨8:00左右,被告余主任和另几名护士赶来参与抢救,但患者已经呼吸微弱,8:20呼吸停止,8:54心电图示一条直线,被告放弃抢救,宣布患者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对患者的病情盲目自信,对该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准备不充分;安排工作时间不到一年、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单独值班,违反执业医师法;在患者病情加重时,医护人员对病情判断错误,抢救不积极。
    2008年5月15日死者家属将苏州某医院诉至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要求该院承担赔偿责任,受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委托,2008年12月21日苏州市医学会作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但在分析意见中明确指出:“医方对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执行不够,死亡讨论记录有误,服务不到位。”

    医学硕士、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以及医学学士、该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刘宏俊是死者家属的委托代理人。


来源:中国医疗纠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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