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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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2日上午在北京开幕,提请此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拟对医疗损害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在2002年12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时隔6年,侵权责任法草案再次提请审议,草案明确规定了产品缺陷、机动车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以及动物致人损害等方面的责任确定、赔偿标准等等。
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规定:
(1)诊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
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二、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三、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2)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
草案规定,医务人员在一般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简要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书面同意,但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除外。医务人员未尽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伤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实行无过错责任;
草案区分不同情况做了三方面规定,其中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实施无过错责任。草案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等第三人责任的,有权向生产者等第三人追偿。”“因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医疗机构赔偿后,属于血液提供机构责任的,有权向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4)草案也规定了患者的义务,主要是:患者应当向医务人员告知与诊疗活动有关的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治疗。患者未尽到该项义务,造成误诊等损害的,医务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网综合新华网、人民网整理而成
来源: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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