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未予积极治疗致白血病患者错失移植良机
发布时间:2009-01-04 01:59:00
患者杨某,1987年1月3日生,生前系常州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学生。
2005年9月5日,患者因“发现皮肤瘀斑3周、发热3天”入住苏州某医院,诊为“急性单核细胞白血病 M5b型”,经化疗后完全缓解,10月10日出院。06年1月17日患者病情复发再次住入该医院,2月10日骨髓报告显示完全缓解,13日开始进行骨髓移植准备,患者和其供体(杨某的弟弟)各项检查均合格,可行移植,但因苏州某医院移植手术舱位不够,安排患者排队等待,期间未行巩固化疗,导致患者病情再次复发,化疗效果不佳,4月18日在院方要求下出院。 5月15日患者因“右侧肢体乏力、神志模糊”入住溧水县某医院,该医院未予积极检查和治疗,06年5月17日患者不治身亡。
原告认为,苏州某医院在06年2月患者再次缓解可行亲体骨髓移植时,未予巩固治疗,错失移植良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06年7月28日,原告以苏州某医院为被告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因无力交纳高额诉讼费,沧浪区法院于07年10月24日裁定按撤诉处理。之后原告在向有关专家咨询的过程中得知,患者晚期病情如果治疗积极尚可维持一段时间,溧水某医院违反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对危重患者不予积极救治,与患者的过早死亡亦存在因果关系。
死者家属于2008年4月诉至溧水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溧水县某医院,苏州某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学硕士、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律师以及医学学士、该所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刘宏俊是死者家属的委托代理人。
来源:中国医疗纠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