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宝律师:解读《鉴定办法》第五条及第二十五条——中华医学会不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发布时间:2009-01-05 16:18:00
《鉴定办法》第五条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第二十五条规定,疑难、复杂并在全国在重大影响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地方医学会可以要求中华医学会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由上述规定可知:
1、今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鉴定实行市、省两级鉴定,改变了此前的县(区)、市、省三级鉴定体制。
2、申请异常反应鉴定,必须先向市级医学会提出,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时,方可申请省医学会再次鉴定,而不能直接申请省级鉴定。
3、中华医学会不直接组织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也不设立专门的专家库,但对于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地方医学会可以请求其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这一点与医疗事故鉴定完全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组织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来源: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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