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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宝律师:解读《鉴定办法》第十一、十二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组成及其职责

发布时间:2009-01-05 16:32:00

    一、调查诊断专家组分为三级
    根据《鉴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三个层次。专家组由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调查诊断专家组成,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药学等学种专家组成,必要时还应包括免疫规划及实验室检验等有关领域的专家。
    二、调查诊断专家组的职责
    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除了下列情形以外,其余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均由县(区)级专家组负责进行:
    1、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的;
    2、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3、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三、调查诊断结论作出的依据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专家组应当依据医疗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与预防接种有关的技术规范,尤其是2005年9月20日卫生部印发的《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结合患者的临床表现、医学检查结果和疫苗质量检验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调查诊断结论。
    四、不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的救济途径
    无论是《鉴定办法》还是《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均未规定对首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结论持有异议时,可以向上一级专家组要求重新进行调查诊断。因此,根据《鉴定办法》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首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结论不服时,只有向设区的市级医学会申请异常反应鉴定,而不存在向上一级专家组要求重新进行调查诊断。

 

来源: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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