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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患者坠楼身亡 医院是否担责

发布时间:0000-00-00 00:00:00

    患者在医院住院期间离奇坠楼死亡。是意外跌落还是他杀?随着死亡谜团的拨开,其家属将责任怪罪到了医院的头上。昨日,从江南区法院获悉,案件一审判决,医院无须对病人死亡承担责任,故驳回其家属的25万元赔偿请求。

    患者住院后坠楼身亡

    2007年9月10日半夜1时许,南宁某医院住院部外,一声闷响穿透夜空,一中年女子从住院部5楼的阳台上坠地身亡。死亡的中年女子姓成,45岁。坠楼时,她刚入院4个小时。

    医院诊断显示,成女士精神无异常,入院治疗原因为粘连性肠梗阻。2007年9月7日、8日两天,成女士因粘连性肠梗阻,到该医院门诊看病取药。吃药后,其疼痛症状未见好转。9日晚9时10分,在亲属的陪同下,她再一次走进了医院。这次,医生建议其住院治疗。对于这一建议,成女士及家属同意了。

    入院之后,医护人员给成女士抽血、化验,吊针,并将其安排在住院部外一科5楼治疗。当晚,成女士大女儿留在医院陪护。据成女士大女儿回忆,当天,看到母亲症状缓解,她逐渐放松了紧张的心,趴在母亲床边睡了过去。不想到一觉醒来,母女已是阴阳相隔。

    家属认为医院未尽责索赔

    成女士死亡前,其吊针的针管已经被拔下,阳台地面上,留下了她穿过的一双粉红色拖鞋。成女士坠楼前到底发生了什么?没有人知道。

    据与成女士邻床的陪护杜某说,当时,他听到病房外有重物坠楼并碰中阳台外晾衣服的电线,最后,是“噗”一声巨响,当时他还以为是隔壁病房有人摔倒,再一看,成女士不在病床上,就赶紧叫醒了其女儿。

    惨剧发生后,医护人员当即拨打110报警,并进行1个多小时抢救,但最终无力回天。之后,公安机关认定:死者为高空坠落死亡,无证据证明为刑事案件。

    但成女士的亲属依然认为,成女士是因意外才导致从住院部5楼的阳台上跌下死亡。医院的管理、护理工作存在缺陷,未尽到护理的责任,因此对成女士的死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008年4月2日,成女士的五名亲属将医院告上了江南区法院。其亲属认为,成女士从交费住院时起,就与医院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如今事故发生,医院应承担违约和过错责任。为此,其向医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232282元。其中,死亡赔偿金197980元。

    医院否认服务存在过错

    对于成女士死于意外的说法,医院反驳,成女士身高148厘米,而其跳楼地点处阳台栏杆高及其胸部。医院认为,一个身材如此矮小的人,如果不是刻意攀爬阳台栏杆,根本不可能从那么高的栏杆上意外坠落,且其在坠落时并没有任何的惊叫声或呼救声,所以,成女士的死应为自杀。

    医院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中,不存在任何缺陷或者瑕疵,更不存在任何违约和过错。因此,对于成女士家属提出的赔偿诉求,医院方拒绝赔偿。

    法院判定患者死亡与医院无关

    日前,江南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成女士亲属提交的病历、医疗费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可认定成女士与医院形成医患关系。成女士死亡,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主要是看成女士的死亡与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成女士于2007年9月9日到该医院外一科住院,该科在五楼,至2007年9月10日1时40分许死亡。根据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报告》、《110接警登记表》及《法医尸体体检报告书》,法院认定成女士的死亡是其本人从五楼跳下高空坠落死亡。其责任在死者本人,与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依法驳回成女士亲属的诉讼请求。

    昨日,记者从成女士一审代理人梁潇处了解到,其家人正等待检察院申诉结果。

 

来源: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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